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纠纷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6-27 11:15) 点击:348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纠纷案例 —超过1年时效,可按债权债务2年时效办理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魏广存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诉称, 办案过程: 律所接受原告李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承办本案,本律师了解到: 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因行车时未确保安全,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由济宁市交警勤务某大队 二、 1、李某住院期间医疗费8300元由史某承担。 2、出院后二次手术费用由史某承担;手术后万一有残疾一切费用由史某承担。 3、李某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计50000元、电动车损失2000元共计52000元由史某承担。 4、史某车损费自理。 5、双方签字生效,永无纠葛。 以上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交警队盖章确认。原告春节前进行了二次手术,自2009年9月至现在已有一年半时间,原告一直未能劳动,造成很大误工损失,将来还要休息一段时间且将来也不能干重活,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很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一直拖延履行上述协议第三项义务,实属不妥,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误工费、住院期间护理费计50000元。双方达成上述协议后,第三项内容就成为债权债务合同,原告起诉时不超过两年时效,应依法支持。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本案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某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50000元。 办案体会: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通常来说,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可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但如果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如本案按债权债务起诉,很好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如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本案因超过诉讼时效,且没有证据,就可能败诉。 承办律师:魏广存。 联系地址:济宁市吴泰闸东路冠亚星城A2楼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电话:13954718269。邮编:272000。 魏广存律师自2000年从事律师工作,现执业于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先进法律工作者”、“先进工作者”荣誉。13年来代理案件1000多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宁律师协会会员。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勤勉尽责,精益求精。解决当事人纷争是我们的责任!魏广存律师愿热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欢迎你来电咨询。咨询电话:1395471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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