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魏广存律师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6-27 11:12) 点击:394 |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魏广存律师 案情简介:申诉人田某与被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保险福利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1992年在被诉人招工的情况下,进入被诉人处工作,进入公司后,领导安排烧锅炉,修理工作,后又被安排烧锅炉及传达保卫工作,但 承办过程:接受申诉人委托后,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及时立案,按时出庭参与诉讼,提出实现当事人诉求的代理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诉人于1992年到被诉人处工作,2002年双方签订了期限自 承办结果:仲裁委认为,申诉人到被诉人处工作,并签订了用工合同,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被诉人应自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之日起为申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的工资低于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被诉人应予以补发。2002年后,申诉人从事门卫,此岗位只有申诉人一个人,被诉人应按规定支付申诉人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被诉人将申诉人辞退,应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特裁决如下: 一、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1995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本金共计18289.78元。 二、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02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医疗保险金。 三、被诉人为申诉人补缴1995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被诉人返还申诉人抵押金1000元。 五、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共计8640元。 六、被诉人补发申诉人工资差额共计2360元。 七、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2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加班费共计29949元。 申诉人律师简介:魏广存律师自2000年从事律师工作,现执业于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10多年来办理案件1000多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特长:劳动争议。 服务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办公地址:济宁市吴泰闸东路冠亚星城A2楼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电话:13954718269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