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获缓刑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03 14:39) 点击:87 |
上海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信用卡诈骗案刑事辩护律师 缓刑减刑律师『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681831342】 【案情简介】 林某某,自2011年5月起在上海市工商银行办理了六张张信用卡并使用,截至案发,一共透支本息人民币20余万元,美金1万余元。银行多次催缴仍未归还,最终以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长宁公安局刑事拘留。林某的家属,在得知此事后举债近二十万,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归还了银行所有欠款。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681831342】 【海耀拍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信用卡诈骗数额10万-100万的,刑期在5~10年,退还全部赃款的可以从轻处罚。也就是说,依照信用卡诈骗的法律法规,若透支金额超过10万,即使还清欠款,刑期也不能低于5年。 海耀律所缪婧婷律师接受林某某家属的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后,发现本案存在多处疑问,并找到了本案突破口。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仅能将本金认定为诈骗金额,而本案中,侦查机关将将利息也计算进了透支金额。第二,有一张信用卡在案发前已经全部还清,但侦查机关还是将该张信用卡的透支金额列入犯罪金额当中。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然而林某有一张卡尾号4713的信用卡,虽然透支了上万元,但银行没有提供出催收过两次上的催收记录,因此相应透支金额不能认定。第四,律师查阅了上海大量案例,发现有法院对有些信用卡透支金额超过十万,并全部退赔的被告人,法官可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缓刑。 律师针对以上四点事实理由,向公诉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最后公诉机关直接采纳了前两点意见,将利息和滞纳金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并将其中一张银行卡从本案中撤出。至于后两点意见,公诉机关认为,因为林某透支银行卡较多,因此是对所有信用卡整体进行的催收,没有尾号4713这张信用卡的催收记录纯属正常,属于银行的催收惯例,不影响该张信用卡犯罪金额的认定。另外,公诉机关认为,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对林某进行减轻处罚,林某虽有坦白情节,但仅能从轻处罚,虽然上海有个别法院运用该法条做出过判例,但运用该法条属于对法条的扩大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者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不代表其他法院这么判了,本案也得这么判。最终,公诉机关建议林某刑期是5-6年。 律师对此并不放弃,在庭审时,律师针对公诉人的上述观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信用卡诈骗,最为一种法定犯,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其犯罪构成要件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也就是说“催收两次以上”是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因此若拿不出催收两次以上的客观证据,就无法认定4713信用卡的透支金额为犯罪金额。2、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退赔了所有本金和罚息,最终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应当对林某减轻处罚。再考虑到林某家境贫寒,其父母举债为其还清全部欠款,实属不易,希望能让林某早点处于,帮助父母还清欠款。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接受了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将尾号4713信用卡的透支金额,从犯罪金额中剔除,并认定林某主动坦白,避免了特别严重的结果发生,所以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681831342】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陈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 有悔罪表现; (三)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承办律师】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缪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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