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王志广
王志广律师
天津 河北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王志广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收养制度意义有哪四个方面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0 10:24)    点击:355

  摘要:本文介绍了收养制度意义有哪四个方面系列相关内容,收养关系的成立是指收养当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的成立是指收养当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收养关系。在世界各国现行的收养法中,考虑到收养是变更身份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行为,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收养制度意义有哪四个方面?

  1.可以使丧失父母的孤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养父母的培养教育之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到健康的成长。

  2.通过收养,使那些没有子女或丧失子女的人,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心理上得到满足,使养父母在晚年时老有所养,充分享受天伦之乐。

  3.目前,由于我国经济尚不够发达,社会福利机构相对有限,因此,公民之间的收养行为,可以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使社会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4.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任何类型的社会里,都有与其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收养制度为其服务。通过收养,弘扬了社会成员间相互扶助的道德风尚,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完善了家庭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王志广律师提供“遗产继承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王志广律师,王志广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王志广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20228551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王志广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北区律师 | 河北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王志广律师主页,您是第1722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