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人身损害纠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4-27 05:56) 点击:254 |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于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提供的服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一)原被告双方形成了烫发服务合同关系。 2008年3月30日,原告到被告处烫发,被告为原告提供了烫发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双方形成了烫发服务合同关系。这一事实,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栏目以“烫发引纠纷 到底谁之过”为题,做了相关新闻报道,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二)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与被告提供的烫发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事实成立。 被告指派未经过专业培训的员工为原告服务,并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烫发用品,致使原告出现大量断发、脱发、头皮瘙痒等损害后果,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使用的烫发药水和操作不当有因果关系,证据确凿,侵权事实成立。 (三)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抗辩不成立。 原告于2008年3月30日到被告处烫发,发现有断发、脱发等现象后多次找被告协商,积极维权,济南电视台《今晚20分》栏目、山东电视台《生活帮》栏目、《民生直通车》栏目都先后做了报道,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原告于2008年4月7日到贵院立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应不予采信。 二、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如上所述,被告提供的服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又因脱发和头皮损伤,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形象,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望予采纳! 代理人:王玉琴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王玉琴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手机:15806603546 电话、传真:0531-86010268 QQ:783703496 邮箱:jiandanqinxin1225@126.com 地址:济南市经四路269号东图大厦9楼 济南律师网:www.sdwangyuqinlawyer.com 济南房产法律网:blog.sina.com.cn/jnhouselawyer 济南爱车法律网:blog.sina.com.cn/mycarlawyer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网:blog.sina.com.cn/jnzhengyilawyer 山东再审申诉抗诉律师网:jiandanqinxin1225.blog.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