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山木强奸案 看强奸罪的认定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4-27 05:45) 点击:378 |
山木培训集团前总裁宋山木强奸一案,罗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已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宋山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宋山木不服,已提起上诉。宋山木是否有罪,要等待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我们要讨论的是,就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怎么认定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暴力手段强奸的,比较好认定。但没有使用暴力,仅采用胁迫手段强奸的,在认定上就很困难,例如本案。2010年5月3日下午,被害人刘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极力挽留,遭到刘某拒绝。当日晚7时30分许,宋山木将刘某叫至其办公室,再次挽留刘某未果后,即提出要刘某去一个地方打扫卫生。晚8时许,宋山木驾车载着刘某来到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3栋809室,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刘某于次日6时许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南园派出所报案,控告宋山木对其实施了强奸。本案中,宋山木没有采用暴力手段,被害人刘某的反抗不明显,刘某称宋山木拍了其裸照以此为要挟,但现有证据还不能证明这一说法。现有证据唯一能证明的是,双方发生过性关系。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宋山木强奸罪成立,而宋山木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了疑问。 法院认定,宋山木强奸罪成立的理由有三点: 一、双方感情基础:案发前,宋山木除了知道刘某叫“黄金艾伦”外,甚至不知道刘某的真实姓名,他没有储存刘某的手机号码,两人没有约会过,也没有私交。案发前双方不存在感情基础。 二、案发时的特定环境:5月3日,刘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多次挽留,均被刘某拒绝。于是,宋山木即以打扫卫生为借口,将刘某带到地理位置偏僻的松泉公寓3栋809房。刘某作为一名处于实习期、还未真正走出校园、涉世未深的女性,单独面对平时性格暴躁的公司总裁宋山木,难免产生孤立无援、害怕之情。 三、案发后刘某的表现:案发后,刘某回到宿舍一脸不高兴,将自己的内裤扔到垃圾桶内,以示厌恶之情,又向自己的男友王某和同事张某哭诉了她被宋山木威胁、拍裸照继而被强奸的事实,她整夜不得安睡。5月4日早上6时,刘某前往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 法院基于以上三点理由,认为宋山木违背刘某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而宋山木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了四点疑问: 一是双方到底有没有感情基础。甘勇明认为“刘某接受了宋山木给其买的治疗脚气的药”、“刘某与宋山木在健身房独处”等事实能够证明宋山木和刘某有一定感情基础。 二是刘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女子,在宋山木做出一系列性暗示后应该清楚下一步会发生什么,她没有表示反感或不愿意,说明宋山木并未胁迫她。 第三个疑问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是,刘某指控宋山木“打电话给小三”、“拍裸照”等情节均无法得到证实,这在证据链上缺少了至关重要的一环,法院仅凭刘某等人的言辞证据就对宋山木做了有罪推定,无端加重了宋山木的责任。 第四,甘勇明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进步,就是对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法院应当重证据而不是仅凭推断来判决。 对同一事实和证据,法院和律师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可见胁迫情形下的强奸罪的认定有多么困难。强奸罪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一个主观判断,除了妇女本人,外人很难判断,法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但对同一证据的也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法院根据宋山木不能叫出刘某的真实姓名、没有刘某的手机号码,认为两人不存在感情基础,不可能发生性关系,那“一夜情”该怎么认定呢?法院根据公寓地势偏僻,得出刘某会产生孤立无援、害怕之情,而不敢反抗的结论。但刘某同意与宋山木一起到偏远的公寓,而且还以打扫卫生为借口,不能不令人生疑。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竟单纯到,以如此荒唐的借口就同意与一个不太熟悉的男子一同外出吗?即使是打扫卫生,竟可以劳驾堂堂集团总裁亲自陪同吗?当然宋山木辩护律师的质疑也有问题。其认为,宋山木曾给刘某买过药并在健身房独处过,认为双方存在感情,是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即使双方存在一定感情,但发生性关系就一定是刘某自愿的吗?显然,这一推论也站不住脚。 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不管是认定宋山木有罪还是无罪,都不太令人信服,希望二审法院可以进一步补充证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王玉琴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手机:15806603546 电话、传真:0531-86010268 QQ:783703496 地址:济南市经四路269号东图大厦9楼 博客:jiandanqinxin1225.blog.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