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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琴
王玉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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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区: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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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受劳动法保护吗?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0-10-29 02:07)     点击:439

有许多人认为,我给你干活了,提供劳动了,就是劳动者,就受劳动法保护。这种看法其实不完全正确。这种的“劳动者”与劳动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劳动者”其实是有差别的:这种“劳动者”是广义上的劳动者,是指所有提供劳动的人,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雇工和狭义的劳动者,他们不一定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比如公务员受《公务员法》保护;而劳动法律法规所说的“劳动者”是狭义的劳动者,他们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保护。

那么,具体哪些劳动者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呢?《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呢?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

这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组织,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等。另外,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只要招用工勤人员时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三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当然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三、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处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文联、足协、各种行业协会等,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参照《公务员法》,但实践中将这些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也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其他多数社会团体,只要与其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调整。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王玉琴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欢迎大家来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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