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ies on Legal Practice Problems of Chain Store Transf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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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0-12-24 10:48) 点击:524 | |||||||||||||||||||||||||
Studies on Legal Practice Problems of Chain Store Transfer WANG Yi (Jiangsu Haoyang Law Firm wangYi 13003593288,Nantong 226000,China)摘要: 加盟连锁经营模式业已成为企业经营业务的扩张常态。加盟连锁店的转让涉及到经营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租赁权与转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概括转让加盟连锁店的,该转让行为的效力应着重审查转让人是否合法转让商标使用权与企业名称使用权。没有商标使用权与企业名称使用权转让权利的,应认定转让加盟连锁店的行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关键词:加盟连锁店;转让;合同效力 加盟连锁商铺的转让纠纷除了具有一般民事转让动产与不动产的合同纠纷的一般内容之外,还涉及到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使用权与企业名称使用权的问题。在代理该类纠纷时,无论是代理人还是具体管辖该纠纷的法院或者是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审判员,都会主动思考或审查该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文从拟受让方代理人的角度,阐述代理此类纠纷的实务操作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更多地侧重于实务操作层面。 1 实务操作简述 1.1 风险防范的有效途径 转让方与受让方均为自然人。拟转让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南通一加盟店。为妥善办理转让事宜,双方均经过了咨询法律事务服务人员并形成了一份《转让协议》。在签署该《转让协议》前,应转让方钱某及其姐姐钱某某的要求,受让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转让方的姐姐30万元。该书面《转让协议》一旦为双方认可和签署,为双方当事人妥善处理加盟连锁店铺的事宜提供了经济而平稳的通道,将有效防范后续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1.2 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的确定 双方实际未及时签署书面《转让协议》,导致纠纷的发生。转让方称双方口头谈妥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0万元,转让方不同意退回业已收取的30万元,并要求受让方另行支付30万元;受让方因生此变故而不再愿意受让该加盟连锁店,要求转让方退回30万元或者交付该连锁加盟店。双方多次协商不成,诉于自然人被告所在地法院。从拟受让方代理人的角度,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确定诉讼理由与诉讼请求成为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思路一:如果主张转让合同成立,那么举证责任均在原告方,原告方必须提交相关联的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实际存在有效的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围绕要求判令被告履行转让合同为主线。本思路中的难点之一在于要证明口头形式的转让合同成立且生效,且受让人业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必须提供大量的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这点上对原告而言存在较大的难度;难点之二在于,对于原告而言,证明给付了30万元,可以出具银行转账回执等书面证据,但是对于转让合同的给付对价究竟是30万元还是60万元,难度极大。 思路二:如果主张转让合同关系不成立、不生效,那么可以避开原告方的证明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同时可以从转让方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产品特许经营权上切入,来证明转让主体不适格【1】而导致合同的效力瑕疵。本思路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明确为请求判令转让方依法返回预先支付的借款30万元;诉讼理由是因为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不成立而要求返还预支的借款,或者是口头形式的转让合同虽成立且生效但是因主体不适格、转让人无权处分他人权利而导致合同无效。 本文认为依据思路二操作较为适当,可依此拟写诉状并制作证据清单。
1.3 变更诉讼请求 第一次开庭时,被告答辩称被告姐姐是代为收款,同时辩称双方存在有效的转让合同关系,因此不予返还该30万元。依据该答辩意见,代理思路紧扣连锁加盟店被转让时涉及到的商标使用权、企业名称权和产品特许经营权,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为: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被告认可收到了原告的30万元,同时被告答辩意见认为该笔钱是“履行口头转让合同的结果”。鉴于被告主张该笔款项是转让费,原告认为原被告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该转让合同既未成立也未无效,被告理应返还预付的转让费30万元。将主张的“预付借款”明确为“转让费”。 1.4 受让人的质证意见 被告为了不返还该笔款项,坚持主张该笔款项取得的合法依据是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被告并提交给法庭系列证据以证明转让行为有效且双方业已实际互为履行。原告围绕概括转让连锁加盟店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组织了质证意见。 (1)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质证意见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体现了南通市崇川区某美容部是个体工商户的企业性质,原告认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能进行转让,南通市崇川区某美容部不能成为转让和受让的标的物。 被告列明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是:某美容部转让前业主、证照情况。依此说法,被告所持的观点可以细化为:某美容部是转让的对象、美容部是转让的标的物、个体工商户可以进行转让。被告持这种证明目的的前提和结果都是个体工商户是可以转让的,这与法规的规定相冲突,被告关于“转让”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 (2)对《房屋租赁合同》、房东《产权证》的质证意见 被告列出这些材料是证明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但该美容店的房子是租的,产权证证明无论是被告还是美容店经营者都无权转让该房屋。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写明租赁期限至2012年10月5日止,目前还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也无权转租。 1.5 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该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企业名称、产品特许经营及转租房屋,为此,原告依法申请法庭调取证据。调查收集被告与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克丽缇娜美容专门店连锁加盟经营合同》及《商标使用合同》。 请求法院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的原因:本案被告主张转让合同成立且生效并部分履行,原告(申请人)主张该美容店是连锁加盟经营店,因此不能被转让,上述两份合同涉及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两份证据在被告(被调查人)的控制下。请求法院调查收集上述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南通市崇川区某美容部是连锁加盟经营店,不能被转让;连锁加盟店并不拥有转让或许可商标使用权、企业名称权、特许经营权的权利;连锁加盟店转让资产的,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克丽缇娜美容专门店连锁加盟经营合同》,这将导致该美容店的任一接受人不能取得经营权利。 2 连锁加盟店转让的合同要素 2.1 确定转让主体 在连锁加盟转让的法律事务中,要注意是否有适格的签约主体。本案中的自然人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某美容部均没有转让连锁加盟店的资格和相关权利。 南通市崇川区某美容部是连锁加盟店,连锁加盟店的经营者没有加盟总店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和特许经营权,也没有再次转让使用权的权利。根据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规定:连锁加盟店并不拥有再次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企业名称、特许经营的权利,且规定,连锁加盟店转让资产的,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克丽缇娜美容专门店连锁加盟经营合同》。以上相关规定在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www.kelti.com.cn/kelti/enterprise.aspx网址上可查可阅。 鉴于自然人被告无权转让连锁加盟店的无形资产,其不是适格的主体。自然人被告虽是南通市崇川区某美容部的经营者,但该店是连锁加盟店,加盟总店是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自然人被告持有《克丽缇娜美容专门店连锁加盟经营合同》但不出示,该合同中有关于连锁加盟店不能转让和无权许可他方特许经营的约定。自然人被告持有《连锁加盟经营合同》(但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因此明知该美容店不能转让。明知其不拥有加盟总店的相关商标所有权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明知其不拥有加盟总店的企业名称权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明知其没有“特许他人”经营总店产品的权利,但是还对外磋商转让,显然是恶意磋商。 2.2 确定转让标的 在连锁加盟转让的法律事务中,要明确被转让的权利、资产等转让标的。本案中,双方究竟在磋商转让什么并不明确,被告没有证据来证明转让的对象究竟是什么。就南通市崇川区某美容部而言,其是个体工商户,不能被转让。如果统称被转让的是美容店,则因该店的无形资产不属于被告,合同的标的履行不能。 2.3 确定转让对价 如果合同成立,那么转让费究竟是多少?以本案为例,双方处于朦胧的要约邀请过程中,没有证据显示有过明确的要约。要形成要约,必须内容具体明确,够得上“内容具体明确”的标准,至少应明确转让对象和价格。要确定双方磋商的要约内容究竟是什么,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存在有效的承诺。 加盟连锁店的受让乙方可能会支出额外的加盟费。以本案为例,接受美容店的一方将面临着新办理加盟手续的困境,将承担支付加盟费(15000元)、支付首次进货费(65000元)、支付拓展培训费(400元)、支付重新装潢费用。转让方如果明知仍然恶意进行磋商,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结论 最终法庭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就连锁加盟店的转让事宜并未磋商完毕,概括转移的对象不明确,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30万元。 法院的判决直接从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尚未成立入手。当然如果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那么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似乎倾向于认定为无效较为妥当。至此,连锁加盟店的交易风险及交易法律问题得以初步廓清。 法院将本纠纷的案由确定为转让合同纠纷,“追回原物的诉讼和追索非法占用的诉讼实质上是准合同性质的”【2】,当然,就无过错的受让人而言,是否追究转让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这是另外一次法律救济的过程,本文此处不述及。 参考文献: [1]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M].周翠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5-109. [2] 哈佛法律评论[M].徐爱国组织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5. Studies on Legal Practice Problems of Chain Store Transfer WANG Yi (Jiangsu Haoyang Law Firm Wang Yi 13003593288,Nantong 226000,China) Abstract:Chain store business model has become a normal expansion of business operations. Joining chain involves the transfer of management rights, trademarks, corporate name rights, movable or immovable property ownership, tenancy rights and the right to sublease such areas as legal issues. While transferring the whole rights of chain store, we should focus on whether the 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use trademarks and corporate name of the right are effective. While there is no right to use trademarks and corporate name of the right, the transfer of the chain's behavior should be identified invalid. Key words:Chain Store;Transfer;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王毅律师手机:13003593288 E-mail:03fashuo@sina.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129号兴胜大厦五楼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王毅收 邮编22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