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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假离婚”的效力分析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8-23 08:53)     点击:367

  "假结婚"、“假离婚”的效力分析

  —山东潍坊律师王巡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规定只是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现实中存在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因为一些切身利益而采取合法程序的“假结婚”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在地方政策的实施中,因为涉及到结婚能给带来更多的利益或更优惠的条件。比如:在农村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因为除了根据已有旧房进行安置外,有时还根据家庭户口人数进行适当分配。这样一些家庭成员较少而且又具备结婚条件但又没有合适对象的人,就通过“假结婚”这种形式来取得更多的利益。

  采取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方式一:

  双方事前协商好,都是使用真实的身份情况进行登记结婚,然后办理相关手续。再等到相关政策都落实后,双方再自愿离婚,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法律分析:

  这可以说是,对法律及政策的“完美的运用”,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结婚、离婚自由都是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都是形式上的审查,至于是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还是为了其它利益无法证实。但无论如何只要通过形式审查,取得的结婚证、离婚证却都是合法有效的,这对本来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的地方政策而言更是无法干涉的。因为所采取的每一个措施都是或多或少的存在“不法”之处或实际损害了真实结婚的其它人的权益,这就让政府部门的政策都是投鼠忌器。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样的问题,至少在目前是依据不足。

  对于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确实是难以找到突破口,但在实际中也会发生许多让当事人料想不到的问题。当事人也明知有可能会一方到时反悔有可能会有不少麻烦,所以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来防止,签合同、找证人、写借条等希望相互约束对方。在实务审判中,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因为自己给自己在法律上设立了一个”完善的陷阱”,到时候出现分割财产、继承、甚至人身侵害等实际问题时,也只能自食苦果,如果协商不成,即便是通过诉讼能解决,最终肯定有一方是受到伤害无疑了。

  方式二:通过冒名顶替或虚假身份等形式来结婚达到自己的目的,等到政策落实后,再用虚假的身份离婚。

  法律分析:

  这种行为是明显的诈骗行为,因此只要查明之后,该结婚、离婚都有认定为无效的可能。而且有可能会追究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当事人都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在东窗事发后,如真正要追究刑事责任时,那最终会又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律师提醒:

  在现实中,因为政府法律或政策的特殊原因,可能会采取“假结婚”这种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形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不能单纯的把过错归责于一方。而且这种事情都往往在法律与政策的边缘徘徊,当事人在采取这种方式时一定要做好时刻出现最坏可能的准备。真正发生问题时要及时到正规专业的机构人员的帮助,尽可能的防止问题扩大化,减少自己不必要的损失,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巡生

  垂询电话:13465726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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