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发生的交通事故,2012年才诉讼,通过王兴余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1-06 16:29) 点击:301 |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1日15时,宋甲驾驶鲁BV6736号小货车(登记车主:宋乙)沿重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岛市城阳区夏家庄村处,越中心双黄实线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甲驾驶的鲁BQH765号摩二轮(原告系乘车人)相撞,车损,刘甲、刘乙伤。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2007571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主要责,原告无责。鲁BV6736号小货车在被告(三)处投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经城阳人民医院诊断:刘乙左股骨骨折,刘甲面部裂伤、左碗骨折、右腕挫伤。经古镇医院诊断:刘乙因交通事故造成肌肉萎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2010年10月13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成功出具调解终结书告知起诉解决(2012年5月以前有效)。治疗至今原告刘乙左股骨上的钉空仍未消失,肌肉萎缩症状仍未治愈,一直腿疼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 诉讼过程:2012年4月17日刘乙委托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王兴余律师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宋甲、宋乙、人保财险公司支付人身损害赔偿约60456.14元 。2012年6月19日对刘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又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57134元。 代理结果:经过城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2年8月29日出具(2012)城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保财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备注:2007年的交强险总额58000元。判决宋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501.63元,被告宋乙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疑难点: 1、案件发生时间是2007年,交通事故属于侵权案件,按法律规定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很明显已超过时效,可能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经过深入研究,搜集证据,将该案从发生在起诉串联成一个未间断的侵权治疗、处理等的持续过程,从而合法合理的规避了诉讼时效的运用。 2、原告是农村户口,怎么才能以城镇标准获得赔偿问题。因原告是失地农民,以城镇标准获得赔偿亦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备注:因涉及个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用刘甲、刘乙代替,亦没有上传判决书照片。
律师联系方式: 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 王兴余 电话:15589866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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