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应不应该赔偿么方损失费?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0-15 16:50) 点击:748 |
离婚应不应该赔偿么方损失费? 具体到离婚损害赔偿而言,就是看是否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是以上几种情况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实践中,我们可以如此理解: 1、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也同意的,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权问题能协商好的,民政局可以给他们办理协议离婚的。 2、但如果男方要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受理,除非确有必要受理。 3、女方起诉离婚,只要符合法院立案条件,法院都会受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