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家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切实保护耕地和保护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深入学习《通知》精神。要把学习《通知》作为大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要将学习《通知》精神,与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结合起来,全面准确地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
要充分认识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严把土地“闸门”,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
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面向各级党政领导、面向相关部门、面向企业、面向社会和广大农村,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要把《通知》的学习宣传纳入“全国县(市)、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宣讲内容,为深入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市居民、企业懂得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遵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二、依法履行职能,切实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对各种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的试验、试点等,要进行清理,并立即纠正。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强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用地转用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作用,严禁擅自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既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摸清农村用地底数,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对各宗用地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进行分类处理。
三、严格依法办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手续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需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用地标准。对符合各项政策要求并依法报批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要积极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保障合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各种试点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安排三类农村集体建设所需的用地。
四、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必须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挂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责任考核。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以及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对被占用土地农民补偿安置的,要实行公示,坚决防止盲目推进试点,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给当地农民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加强对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在项目验收时,除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整理项目外,新增耕地面积均可用于农村三项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但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
五、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等违规违法问题全面进行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均登记发证工作应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通过土地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对违规违法用地行为纠正、整改不力的地区,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要实行问责制,国家土地总督察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联合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六、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所建设
强化乡镇国土所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职能,要在编制、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给予保障。切实做到对违法用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把用地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贯彻落实《通知》各项任务的新思路、新举措,并将贯彻落实《通知》情况在今年3月中旬前报部。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