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醉驾飞”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5-16 10:53) 点击:1486 |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对那些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醉酒驾驶行为、马路上飙车等行为是恨在心里怒在眼里。现在在众人的努力下,对此行为终于有了法律的定论,能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让那些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狂妄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值得庆幸。我们应该给以正面评价。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此两种行为今后可能会有所收敛。 但是飙车、醉驾入刑作为刑法手段,它同样要受到刑法总则关于定罪、量刑的规范。近段时间各地都加大了醉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许多醉驾人士纷纷入刑定罪了,但由于对该罪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适用的解释,实践中仅仅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作为刑事责任的单一入罪标准的话,是不符合刑法关于处罚犯罪规定的精神的。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行为人虽然有了醉驾或者飙车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是不能一概的认定为犯罪的。 对此,我们主张在实践中既要使该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出社会对该行为的干预和否定评价,又要以罚当其罪、处罚必要为原则。不能在对法律做简单的文字理解的基础之上,就闻风定罪判刑。否则是既不符合刑法精神又有悖于人权保护的。通过对近期醉驾入刑的案例看,在对该法律适用的相关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法院在对这些行为进行追责的同时应该以慎重把握该法律适用为佳。 总的来看,有了这样的处罚力度是件好事。希望醉驾入刑的规定,能够挽回更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免遭不法侵害。祝愿它的适用能换来更多人的幸福,能让“醉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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