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甲方:况某,男,19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50号。
乙方:某某省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职务:院长
兹因甲方况某患肾结石,分别于2008年**月**日、2008年**月**日两次共计82天在乙方泌尿外科住院治疗,术后无好转,并出现甲方输尿管严重萎缩的情况,经乙方同意,甲方出院转到外省的大医院做输尿管复通术。甲方于2009年**月**日到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经过CT诊断甲方病症为:1、左肾盂及输尿管上段多发性结石,左代偿性增大并积液;2、左肾盂一输尿管上段官腔内低密度影,考虑纤维疤痕,左输尿管上段狭窄;3、右肾萎缩。经过29天的住院治疗,甲方于2009年4月**日出院,并且需要每3个月换一次DJ管,现甲方在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先后做了6次修复手术,损伤部分仍未完全修复。因此,乙方医务人员在为甲方手术时存在过错和过失,从而造成甲方的损害后果,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签订本协议之日由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贰拾万整(¥:200000.00元)。
二、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补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担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
三、因甲方还需要继续到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后续治
疗,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医保报销手续。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某某省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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