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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成功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20 11:09)    点击:330
李某某交通事故死亡获赔37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12171330分,刘××驾湘NOAY99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邓×× 李××、邓××、陈××、邓××(1岁)共六人,由湖南省怀化市经贵州省境内玉山高速、凯麻高速、贵新高速、贵阳市环城高速往云南省昆明市方向行驶,同日1930分许,当刘××驾湘NOAY9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贵阳市环城高速公路57KM+950M处时,与张××驾驶的车速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贵A86308号重型罐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湘NOAY99号车的驾驶人刘××(车主)和乘车人邓某某、邓××、陈××、邓××、李××等六人当场死亡,湘NOAY99号车严重受损,贵A86308号车尾部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经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高速大队于2011323作出筑公交(环)认字(2011)第0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承担次要责任,死者李××无责任。

 

律师工作

    民事起诉状

 原告:金××(系死者李××之妻),女,汉族,19791127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泉新村。

 原告:李××(系死者李××之父),男,汉族,1952101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泉新村。

 原告:曾××(系死者李××之母),女,汉族,1955127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泉新村。

原告:李××(系死者李××之女),女,汉族,200312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泉新村。

法定代理人:金××(系李××之母)。

原告:李××(系死者李××之女),女,汉族,200812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泉新村。

法定代理人:金××(系李××之母)。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王克春律师。联系电话:0851-525865018908515161.

被告:邓××(系刘××之妻),女,汉族,19803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谦桥镇深塘冲村。

被告:刘××(系刘××之父),男,汉族,195790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谦桥镇深塘冲村。

被告:赵××(系刘××之母),女,汉族,19551205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谦桥镇深塘冲村。

被告:刘昌龙(系刘××之子),男,汉族,20000929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谦桥镇深塘冲村。

法定代理人:邓××(系刘昌龙之母)。

被告:刘××(系刘××之子),男,汉族,20030928出生,住址:湖南省邵东县谦桥镇深塘冲村。

法定代理人:邓××(系刘××之母)。

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区

保单号:PDDH201043011003001156.

被告:张××(系贵A86308号重型罐式货车驾驶人),男,汉族,19820409出生,住址:湖南省溆浦县大华乡东升村。

 被告:贵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系贵A86308号车车主),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号。

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贵阳市××区××路××号

保单号:805022011520161000079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以上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546972.5死亡赔偿金:301684.2元;丧葬费:14122.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1165.8;精神抚慰金:30000元。)

2、第三人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12171330分,刘××驾湘NOAY99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邓爱红、李××、邓智华、陈冯凭、邓孜(1岁)共六人,由湖南省怀化市经贵州省境内玉山高速、凯麻高速、贵新高速、贵阳市环城高速往云南省昆明市方向行驶,同日1930分许,当刘××驾湘NOAY9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贵阳市环城高速公路57KM+950M处时,与张××驾驶的车速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贵A86308号重型罐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湘NOAY99号车的驾驶人刘××(车主)和乘车人邓爱红、邓智华、陈冯凭、邓孜、李××等六人当场死亡,湘NOAY99号车严重受损,贵A86308号车尾部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经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环城高速大队于2011323作出筑公交(环)认字(2011)第02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承担次要责任,死者李××无责任。因侵权人之一刘××已在事故中死亡,其赔偿责任由其合法的遗产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事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金××、李××、李××、李××、曾××

 

 

法院判决结果:由保险公司承担9万余元,余款28万余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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