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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总结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4-19 10:12)     点击:353

  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总结 2010司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命题预测 期间计算:一算三不算 民事诉讼法“时间节点”总结 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总结

  (一)管辖

  1.有关军人的案件: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代理人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三)起诉与受理

  1.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可不予受理。

  2.离婚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法院调解或判决不解除该关系的,之后被告可以再次起诉。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再次起诉:①在6个月之后起诉;②本案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在6个月内也可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对下落不明人起诉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四)调解

  1.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

  2.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

  (五)一审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六)二审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七)再审   对离婚案件,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财产分割是例外:已经分割的可申请再审,尚未分割的可另行起诉。

  2010司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命题预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不是一个新的考点了,已经连续考了两三年。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以下几点看法:第一,司法考试是一个国家考试,国家考试肯定要表达国家的某个意识形态要求和政治理念,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要比较明显的带有一些对职业的基本要求,这个从理论上也好理解。第二,今年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从法理学科中分出来进行充实,单列为一编,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变化?这是国家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的要求。请大家注意,去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20多分。从现在情况来看,今年只会是加强。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出题角度。07年是单纯性的知识点的考核,08年要求结合材料进行解答,同时考查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内涵的理解,难度比07年要增加。根据这样的命题趋势,今年的难度可能还会增加。可能会通过一个或多个实际案例(包括正面和反面),让考生分析是不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与三个至上合不合拍,或者跟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统一相不相背。我们对它的考查难度要有清醒的认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部分内容分为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基本要求三章。里面有很多内容跟法理学都是相关的,大家可以结合法理学来进行学习。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1.要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先要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首先,它是法治。其次,它是法治理念。第三,它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的民主法治实践为基础,继承和发扬了我国固有法律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了西方法治的合理因素。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灵魂、核心和指导。请大家注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征,有时候也会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这么几个特征:第一,政治性。它跟我们的民主政治、跟我们的政权稳固密切相关。第二,人民性。我们的法治理念反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以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为出发点。所以有彻底的人民性。第三,科学性。它强调对客观规律的总结。第四,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被赋予时代的色彩和内涵,也就是它不是僵化的。开放性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就是对它的认识还会不断的深化。这点请大家注意一下。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核心的是这样几个:(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包括四个部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3)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4)外国的法治思想。后两者,一个是重要的来源,一个是有益的借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可能会考它的核心内容、核心观点。这个还是很重要的,请大家注意一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

  第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第三,坚持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

  第四,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

  第五,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4.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如何理解三个至上的精神实质呢?(1)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要切实强调党、国家和社会主义政权。也就是说,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是加强社会主义制度,而不能消弱社会主义制度。(2)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存在是为了最广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切出发点都是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3)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个也好理解。首先我们是法治,所以要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树立和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用法律来分配社会资源,规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冲突。

  三个至上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它是高度统一的,不可分割。也就是说整体上,这三者之间是一致的,请大家注意这一点。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方面我们注意三点:(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总体上来说,第一章的内容与以前相比丰富多了,所以考的可能性会增加.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这个相对简单一点,大家比较好理解。有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治国理念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主要强调四个方面: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主要有三个方面: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我们的根本目标,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立法、执法、司法的生命线。同时它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所以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公平正义一般有很多内涵,请大家注意这几个方面:平等、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及时高效。

  4.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为什么要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怎么样服务大局?第一,要把握大局;第二,要围绕大局; 第三,立足本职。

  5.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由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的先进性决定的,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党的领导主要有三个方面: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一,健全完善立法。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法制统一,另外要体系完备。

  第二,坚持依法行政。简单来说,行政要合法、合理、高效、公开等等。

  第三,严格公正司法。要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最后,是关于法律监督、守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中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方面。

  期间计算:一算三不算

  很多人在学习的时候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期

  间的计算起点,并且找不到同一的答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说法。于是,我将一个非常好的帖子介绍给大家,虽然它应当放到民法板块中,但我在这里也放一个,有利于大家温习。   一算三不算

  一算三不算 —为考生总结的四句话

  期限包括期日和期间。关于期间的计算,有不少考生搞不清楚。我总结了四句话帮助大家掌握:

  1.从开始当日计算的,当日   不计算在内;

  2.从次日开始计算的,次日要计算在内;

  3.从行为成立之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

  4.从履行期届满计算的,届满之日不计算在内。

  以上四句话,通过四个事例来解释。

  “人鬼情未了”

  1995年6月17日下午二时,张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张某的妻子李某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问:哪一天为满二年的最后一天?最早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满二年的最后一天,是1997年的6月17日。这里用上了第一句话:“从开始当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规定:“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计算公式为:1997年6月17日减去1995年6月17日,等于二年。

  1997年6月17日23时45分,突然有人敲李某的门。借着月光,李某以为人鬼殊途的丈夫张某突然出现了。昏迷中悠悠醒来的李某,第一句话是:“人鬼情未了!”   最早提出申请的那一天,是1997年的18日。至1997年6月17日24时才满二年。到24时,张某未现踪迹,才能申请。

  “生死两茫茫”

  1991年5月10日,冯某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黄鹤一去不复返,十年生死两茫茫。冯某的丈夫王某一夜悠悠醒来,问律师:何时为满四年?最早哪一天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民通意见》第28条规定:《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1项中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四年的最后一天是1995年5月10日。这里用上第二句话:“从次日开始计算的,次日要计算在内”。计算的公式是:1995年5月10日减去1991 年5月10日,等于四年。

  申请宣告死亡最早的那一天,是1995年5月11日。

  “鸡蛋脑壳碎”

  刘某开玩笑,在2004年4月1日的早晨,敲了一下周某的脑壳。不料周某是罕见的鸡蛋脑壳,一敲就碎。一日早晨,周某悠悠醒来,喃喃自语:诉讼时效何时截止?   ———人身伤害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除外)。《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这里用上第三句话:“从行为成立之日计算的,当日不计算在内。”伤害行为是在2004年4月1日,不足一天,不应计算在内。最后一天是2005年4月 1日。计算公式是:2005年4月1日减去2004年4月1日,等于一年。如果没有中断、中止事由,周某最迟应当在2005年4月1日起诉,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

  “绵绵有绝期”   2004年3月1日,王某借给刘某两万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半夜时分,王某悠悠醒来。扪心自问:借期何时届满?诉讼时效何时截止?   ———2004年3月1日,是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内。故一年借期的截止日期是2005年3月1日。这里用上第四句话:“从履行期届满计算的,届满之日不计算在内。”故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是2006年3月1日。计算公式是:2007年3月1日减去2005年3月1日,等于二年。

  以上四个公式,其实是一个公式:减去当日,即都是当日不计算在内,次日计算在内。承诺期限等期间的计算,亦如此。 民事诉讼法“时间节点”总结

  (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4.在二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可提出反诉,但法院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答辩期间

  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

  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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