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成都XXXX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XX2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职务。 被申请人:XX,男,汉族,现年岁,住址:成都市人北路。 请求事项: 裁定不予执行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仲委会裁字(2005)第XX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应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属于超范围裁决,应当裁决不予执行。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属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解决。 2003年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口头约定,由被申请人代申请人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申请人按被申请人收取费用的情况决定其劳务报酬。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被申请人也并没有成为申请人单位的成员,双方之间没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被申请人按约定提供劳务收费,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收费情况确定其劳动报酬,所以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自己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认可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要求仲裁解决的是劳动务费,而不工资劳动报酬,更进一步证明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在 2005年1月11日的《申诉书》申诉事实和理由中通篇阐述的是因申请人没有履行约定要求支付劳务返款或劳务费,明确表示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无权改变双方当事之间关于劳务关系的约定,强行将劳务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属劳务关系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第三条规定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从立法规定来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是具有用人单位与职工之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务争议不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受案范围,成都市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务争议。 四、由于本案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当依法予以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情形,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务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应由《劳动法》调整,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不予执行的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 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成都XXXX网络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