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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至11月8日连续工作了八天 (包括双休日),11月8日下午公司提出辞退,但没有书面辞退信函,原来公司答支付11月整月工资,附加前提是我利用剩下的时间完成一个工作报告。
11月29日递交报告至公司,公司表示基本满意,但提出修改意见。
12月3日 收到新一轮修改意见。
12月8日 上传完整的报告给公司
12月13日 接到公司电话,声称对报告还是不满意,将扣除部分工资,但没有明确告知计划扣除数目。
这个合理吗?扣钱的标准怎么定夺?
但以上所有协议都是口头的 并无任何书面或邮件协议
应该是5号发工资的,我至今没有收到薪水。
请问我现在可以如何争取最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