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强干涉,再婚老夫妻三番两次上法庭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2-10 10:39) 点击:399 |
张老太太与李老先生是多年的老邻居,关系一向很好。二十七年前,两人的老伴都先后去世了。在街坊邻居的撮合下,两人组成了新的家庭。结婚时,老太太有六名子女,都已经结婚成家。老先生有三名子女,最小的女儿还没有成家。老先生的子女都在外地,老先生就搬到了老太太家中,同时把自己的住房卖掉给女儿留作结婚费用。所以,老太太的子女对他们照顾多一些。 老两口结婚以后,两家子女之间以及与对方老人之间的关系都很要好。平时老太太的孙辈后代都喊老先生“爷爷”、“姥爷”,对老先生毫不见外。 时间飞快,他们结婚已经二十六年。从2005年开始,李老先生得了脑血栓和心脏病,最严重的时候一年住院六次。张老太太的子女跑前跑后,照顾得无微不至,连儿媳都每天在医院照顾。但老先生自己的子女却因在外地,不能在身边照顾。 2008年初,李老先生再次生病住院,医院下达病重通知。在李老先生病重后,张老太太及子女多次电话通知其子女,其子女方来到医院。看到病重的父亲,三子女经过商量,决定转院治疗。并且表示,二十几年来未尽到为人子女的责任,要求多照顾几天,让老太太及其子女回家休息。住院一段时间后,老人的病情有所好转,其子女办理出院手续后,却把老人接到自己的家中照料,而老太太在家却一无所知。后来,老太太和子女多次前往探望,并带去生活用品。 在三月份的时候,让老太太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老太太忽然接到法庭发来的以李老先生名义起诉的民事诉状,以不尽夫妻扶助义务为由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老太接到诉状后那个气啊~~~好好的两口子,怎么会离婚呢? 在法庭上,老太太才知道,李老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二十多年的退休金都给老太太以及子女用上了,自己很吃亏。并且老先生不久于人世,一旦去世,能领到一笔抚恤金,还是老太太的,更亏。另外,男方李老先生的子女想让他与其死去的前妻就是孩子们的亲生母亲合葬。老太太相信这不是老先生的本意,是其子女的意思。所以老太太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要求跟老先生说清楚,难道二十多年的感情就突然没有了吗?我的子女悉心照顾老继父二十六年,到头来怎么能落个不尽义务的话柄呢? 后来老太太得知,之所以老先生的子女心理不平衡,还有一个原因是:老先生被接走后,其亲生子女就将其工资存折拿走了,并且跟老太太索要护理费。老太太当时想,我的子女照顾这么久都没要一分钱护理费,亲生儿女反而要护理费,有点生气,看来他们来者不善,原来与子女之间不分彼此,现在看来出现障碍,得把该清的帐清一清,还要给自己留点后路。加之自己子女为老两口垫了不少医疗费等费用,老太太就让儿子陪自己一起把银行的存款取了 ,总共两万多元钱,还给了自己儿女一部分,还不再让子女出钱买药而是自己买了部分药品。剩余的钱就悄悄藏了起来,心想如果老先生再回来就作为二人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如果他不回来居住了,由子女赡养,该款项就作为给自己的养老送终钱了。没想到,这个钱才是离婚的真正导火索,老太太就又回法庭跟法官说明白了,并且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在等着法院判决的时候,老太太突然接到了法院的通知,说原告撤诉了。老太太以为是老先生不忘旧情,心里多少有点安慰。 但是,事情的发展不是这样的。撤诉的裁定还没下来,老太太的长子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李老先生又把他告了,理由是不经李老先生同意,擅自取出老先生的存款并非法占有,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要求老太太的长子停止侵权,交出钱款。 李老太太的儿子更觉得冤枉,帮着老母亲取钱,所以签下自己名字,但钱是交给母亲的,并没有在自己手里。第一次开庭,李老太太的儿子就要求法庭追加老母亲为被告,要说侵权也是老母亲侵权,不是我,我是帮忙的。法庭也注意到,这两万多块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老太太手里或者老太太处分了,说不上什么侵权,就同意了追加老太太为被告的要求,于是法庭依职权追加老太太为共同被告。 虽然开庭时生活在一个家庭中二十几年的三个人都是委托代理人出庭,但所有参加诉讼和旁听的人心里都很不是滋味。为了两万多块钱一家人闹得这样,显然不值。 根据三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儿子是陪同母亲取款,已经把款项交给母亲且母亲对此认可,所以儿子不构成侵权。而母亲是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人,占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合法有据,也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知这次起诉还达不到目的后,老先生的子女会幡然醒悟还是继续按照其声称的那样,再次将老太太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1、子女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是非法的。 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子女不能干涉老年人的婚姻。原告子女的做法是违法的,也不符合情理。为了自己的小算盘干涉父母的婚姻,他们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同时也对不起继母及其子女对父亲的照顾。本案中老先生子女的挑唆和压力是老先生离婚的很重要原因,更是后来侵权诉讼的主要原因。两次诉讼联系起来看,无非是为了那两万多块钱。作为子女,应尊重老人对婚姻的选择,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而干涉到父母的婚姻。在老人婚姻遇到问题时子女要尽量疏导而不是拖后腿。 2、子女对再婚的亲生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无论父母是否再婚,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并且如果再婚的父母没有与其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则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 结婚时,老太太的子女都已经结婚成家,没有与李老先生形成抚养关系,所以他们没有赡养李老先生的法定义务。而老太太也没有与李老先生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他们之间也不会产生赡养义务。 3、夫妻对于婚内共同财产都具有占有、处分等权益,无论该财产在哪方的名下。 李老先生与张老太太结婚已经二十几年,男方名下的存款两万多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利,不能因为夫妻分居而改变。老太太取出存款跟子女清帐,买药,存到自己名下或放在居所,都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对丈夫合法权益的侵犯。 4、夫妻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帮助,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夫妻的本分。 老太太在发现丈夫的子女有不妥当的行为时,应积极与丈夫沟通。在决定处置存款时,要及时跟丈夫商议。如果老太太不是自作主张,也就没有关于离婚的诉讼和第二个诉讼。夫妻均属于二婚,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都很不容易。如果能够互谅互让,凡事不要过分迁就子女,就不会出现本文所说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