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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原告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08-03 17:01)    点击:123

请善待原告-----诉讼中的事实不平等

 

纠纷诉至法律,法律需要平等对待双方,这是法律应有之意,也是如此制定和宣扬的。但事实上,由于制度设计缺陷、部分司法人员恶意释法,以及现实等缘由,诉讼中,原告的法律责任远远超过被告,导致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诉讼难度及法律责任远远多于被告。

立案:立案难,很大顽疾。虽然最高院的立案登记制开始实施,但依然难掩衙门做派,有些法院不仅事实审查,还有预检;有些法院强行诉调,拖延立案。民诉法虽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但理解、执行程度因地、因人皆有差异。比如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何为“明确”?最高院关于民诉法解释209条,界定为“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最高院释法应有减轻原告难度之意。但现实中,有些法院认为必须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些法院要求必须提供被告最新的户籍信息。很多案件中,原告根本无法获取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通常是请律师调取被告户籍。若原告无钱或不愿意请律师,则就无法取得户籍信息,尤其是户籍在外地的被告,变相增加了原告的诉讼难度和费用支出。若被告为公司,一些法院不仅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营业执照,还要提供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这些材料的取得,对律师而言不算问题,但对从无经历过诉讼的人而言,都是困难和障碍。从司法便民的角度看,本人认为,司法者应善意理解法律,除认真贯彻最高院的释法意图之外,还应以能与被告取得有效联系为“明确”之限,即原告只要能在诉状中写明被告的有效联系电话,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即可。待被告到庭后,法院再责令被告提供其身份信息,完成核对确认。若缺少联系电话或地址,则再要求原告补充书面的被告信息也不晚,这样可以为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原告省去麻烦,降低诉讼成本和难度。

诉讼费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包含: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等参与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补贴等。也就是说,原告要启动诉讼,首先要准备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是财产性纠纷,但是案件受理费就是很大负担。比如房产纠纷,以上海地区为例,目前房价动辄几百万,案件受理费都是以万来计。财产价值虽然较大,但当事人财富并未增加,比如离婚中的房产分割、亲属间的财产继承等。这是狭义的诉讼费用,是直接交给法院的。除此之外,诉讼中还可能产生向第三方交纳的其他费用,比如鉴定费、评估费等,第三方均是依据争议标的,按照一定比例来计算收取,通常也都是由原告预交,负担沉重。虽然说民诉法有诉讼费缓减免的规定,但财产性纠纷基本都不属于缓减免范畴,实践中申请通过的可能基本不存在。“有理没钱莫进来”的窘状依然存在。所以说,能提起财产性纠纷的原告,走进法院那一刻,已经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诉中举证责任的原则,原被告均应遵守。原告发起诉讼,应提供充足、完善证据,证明其主张,无论从法理、情理都应如此。但现实中,一份证据何为充足、完善,不同角度会得出不同结论。最普通的一个案例:甲起诉乙欠款50万,有乙出具借条为证,乙拒绝到庭。从甲的角度看,甲认为有乙亲笔所写借条,就足以证明欠款事实。法官来看,首先会认为借条真实性难以认定,需要甲提供款项支付的相关凭证予以佐证。若甲无法提供佐证,法官往往认为大额现金出借不和常理,以原告证据不充分为由,判决原告败诉。这样的案件,原告花费了时间、诉讼成本,被告都没出庭,就直接被判败诉了。原告提交证据,要符合证据 “三性”,须接受法庭和被告的挑剔、审核。相反被告,只要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挑毛病即可,相对轻松,甚至部分证据都不需要被告异议,法官就直接给否定掉了。本人认为,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不能迁就和降低,但应首先由被告提出质证意见,法官不宜先下结论。如果被告认可或不发表意见,应以接受原告证据为原则,并据此做出判决。

现实中,原告的诉讼难题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善待原告,既是对依法维权者应有的尊重,也是敦促被告积极应诉的有力举措,对法庭高效审判、明辨是非也大有裨益。

(作者: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  褚子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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