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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造成的亲情撕裂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10-23 10:28)    点击:223

承租房造成的亲情撕裂

                             ----------褚律师办案札记

 

案件介绍

吴先生在上海有一租赁公房,承租人为其本人,户口也只有吴先生一个人。90先生打算出国定居,根据国家当时政策,出国定居注销户口后,不能再继续承租公房。先生为备不时之需,就将妹妹的户口迁入承租房,由妹妹作为承租人,代其管理此房。先生有一哥哥,在新疆支边。94年时,以儿子读书为由,要求将其儿子户口落入先生的租赁房内,并向妹妹口头承诺,只是读书,不会侵占先生的利益。基于亲情考虑,在未告知先生的情况下,妹妹便将侄儿户口迁入房内。

侄儿入户没多久,遇到动迁,妹妹和侄儿被置换在浦东安置房内。因侄儿还是未成年人,也没有在此房内居住过,动迁单位严格执行“拆一还一”的动迁政策,新安置的房子面积和老房子一样大。

98年,哥嫂谎称退休(实际未退,还一直在新疆工作),要求落户上海领取政府补贴。在吴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妹妹再次将其哥嫂户口落入吴先生房内。2003年,哥嫂回沪,向妹妹提出,暂住在吴先生房内,待稳定后另外租房。

也是2003年,先生回国定居,重新申报了上海户口,并将承租户名由妹妹变更为先生,其妹妹遂将自己户口迁出,兑现了替先生管理房屋的承诺。但此时,房屋内已住进哥嫂一家,先生只能蜗居阳台上。只有10几平米的房屋,居住生活非常不便,但哥嫂一家却没有一点搬出去的意思。

先生孤身一人,常年有病,加上眼睛渐渐失明,急需用钱看病。打算将房屋出让,遂多次要求哥嫂搬离。哥嫂声称,一房屋有其儿子份额,他们投靠儿子,符合政策法律规定;二他们户口现在也在安置房内,也有居住权,因此拒绝搬离。

   双方就此事多次吵闹,妹妹也多次调停,要求哥嫂一家履行入户时不侵占房屋的承诺,但哥嫂无情,反而斥其多事。

法院最终调解,确定房屋归哥嫂一家居住使用,由哥嫂一家补偿10万元给吴先生。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有:公房承租权、同住人、动迁安置、居住权等。

本案纠纷分两个阶段,第一是先生注销户口,其侄儿户口迁入,该房的居住使用权应该归谁?先生注销户口后,按理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承租权,但此时房屋管理所并没有收回房屋,而是由先生妹妹继续承租,根据先生和其妹妹约定,该房屋的实际承租权还是先生,其妹妹只是挂名。而其侄儿入户,只是解决户口问题,并不能当然取得居住权。

第二是取得动迁安置房后,先生的侄儿是同住人吗?查看当时的动迁协议,动迁协议中明确安置人为妹妹和侄儿两人,但同时又明确安置政策是“拆一还一”,并没有因其侄儿户口迁入而增加面积。根据当时关于同住人的政策解释,同住人是指在房屋内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三年。本案中,侄儿入户只是解决落户问题,其实际没有在该房内居住过,本不应属于同住人,但因动迁协议中明确侄儿也属于安置人口之一,因此实践中普遍认为,动迁协议中属于安置人口的,当然对该房享有居住使用权,应认定其侄儿为该房的同住人。也就是说,本应属于吴先生一个人享有居住使用的房屋,已在不知不觉中变更为两个人享有。那么,哥嫂能享有该房的居住权吗?对比同住人概念,哥嫂在此房内既有户口,又实际在此居住,完全符合同住人条件,法律上也应享有居住权。先生虽难以接受,但因其哥嫂入户时,只是口头承诺不享有居住权,纠纷时无法提供证据而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办案札记

先生通过广播电台和我取得的联系,在电话里,先生希望能与我面谈,我详细告诉了他我的办公地址,约定了面谈时间。那天下午,我在办公室等候先生,窗外濛濛细雨,过了约定时间2个小时,还没见到先生。我想可能是因为下雨,甚或本来就是个不想赴约的随意约定。到了下班时间,我收拾东西准备回家,走到门口时,看到突然从门外跌跌撞撞进来一个人,面前举着一个小纸片,向前台询问哪位是褚律师。我确认他就是我要约的先生后,请他到了接待室。先生连声抱歉,称他是从奉贤赶过来的,本来很早就出来了,但坐错了车,加之眼睛不好,耽误了时间。本来先生的一些举止让人奇怪,听了他的话,很快就印证了先生眼睛有重度残疾的事实。先生每说到一个事实,就婆娑着把手伸进他的布兜里,把摸出来的纸张贴在眼前辨认着,确认后再给我看。仔细看过了先生的每一份材料,并认真听了他对事实地陈述。我详细给他讲解了承租公房、同住人、动迁安置等方面的法律政策规定,明确告诉他房屋已不再属于他一个人的事实。先生实有不甘,一直坚持称房屋是他一个人的,都怪妹妹不好,把侄儿的户口报了进来。表示若不能保证房屋是他一个人的,那么是不是打官司就需要回去考虑考虑。离开后便没了消息。

一年后的一天,突然接到一个老太太电话,称她是先生的妹妹,希望和我见面,商谈替吴先生打官司的事。我在办公室接待了先生和他妹妹。先生的妹妹个子矮矮的,白瘦,带着副眼镜,话语中透着本地人特有的谨慎与精明。她告诉我,感觉自己非常对不起先生,现在先生眼睛已几近失明,生活困苦,还是决定起诉哥嫂一家,能讨点费用看病(我这才知道,先生第一次来找我咨询时,即已经被哥嫂一家排挤到外边借房住了)。上次咨询后,先生感觉我的讲解很实在,也很负责,因此还是决定由我替他打官司。和上次见到的样子相比,此时的吴先生精神状态非常萎靡,整个人也不怎么说话,站着时瑟瑟发抖,且无法长久站立。看来,又经过一年困苦,先生已经丢掉幻想,能够面对现实了。办理委托签字时,先生摸索着,颤颤微微地签下自己名字,每个字足有两个拇指大。我知道,那是吴先生凭感觉在书写,里面包含着他的愤懑、委屈和不甘。

此案诉讼到法院后,哥嫂一家态度非常强硬,坚持称房子大家都有份。其妹妹当庭指证他们有过承诺,不抢占房子,哥嫂一概予以否认。妹妹看无法说动哥嫂,就望着坐在被告席上的侄儿,想侄儿大学毕业,有着不错的工作,应该通情达理,但侄儿却将头扭向一边,一句话都不说。妹妹气的在法庭上放声大哭,叫着侄儿的名字:“**,当初你来上海,我把你当做自己亲生儿子看待,给你洗衣做饭,照顾你生活,请人辅导你上学,现在你长大成人,就这样对待我呀”?长大成人的侄儿还是不为所动,依然视亲属为无物。

作为代理人,我深知,哥嫂一家是在等待,他们在等待一个机会,那就是先生尽快去世,之后房子就完全成为他们的财产了。所以这次开庭,我没让先生到庭,因为先生的身体状况,现在是机密。在哥嫂一家不清楚先生身体状况的情况下,还有争取调解的可能。我向法庭陈述,双方矛盾非常激烈,根本无法再在一起生活,恳请法庭能就居住权的归属作出判决,得到房屋的一方给另外一方补偿款。法庭采纳了我的意见,在法庭上进行调解。哥嫂一家要房子的愿望非常强烈,但又不愿意给太多补偿,不停地提出各种理由,来压低补偿金额。最后达成的调解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但我知道,先生已经没有精力再耗下去了,他急需一笔钱来看病养老。

案件结束后我常在想,本应属于吴先生一个人的房子,为什么就成了大家共有的财产呢?且在转变的过程中,先生既不知情,也未参与,可被侵犯的权益竟还能得到法律保护?既然国家将房屋居住权分配给个人,那就应该由其支配,政府不能再以政策的方式,变相稀释、剥夺已赋予公民的使用权。户口变同住人,酿成了多少家庭矛盾。我试想,政府制定同住人的初衷,应该是确保分配房屋时家庭已有成员的权益,而不是在房屋分配好后,对后来入户者给予的保障。政策如能明确,后来入户者不能变成同住人,不能当然享有原房屋的使用权,(除非原使用人明确同意),剥离户口与房屋财产的利益,可能更有利于解决家庭矛盾,也能缓解回沪人员,上海亲属拒绝让其落户的尴尬。

 

 

作者: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

                                         褚子云律师

 

联系电话:13761277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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