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无息借款涉税问题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8-30 15:15) 点击:493 |
增值税 一、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 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提示]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 1、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提示]享受该项优惠时需要注意: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非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 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息,无利息收入体现,因此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二、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它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缴纳增值税的前提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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