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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1-27 09:06) 点击:258 |
本律师日期办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最终调解结案,但是该案给我们的教训是比较深刻的。 案情简介: 金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妻女在过道上与一辆小型运输车相撞,致金某一家不同程度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金某因超载及为确保安全通行,程度事故次要责任,火车程度主要责任。金某2010年8月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后金某多次向货车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承诺可以调解,且以要省公司批准为由一拖再拖。医院建议金某在家加强锻炼,可以恢复的更好。后2010年11月份因调解不成,金某委托本所指派本律师通过诉讼索要赔偿款。后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以司法鉴定系金某单方面委托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鉴定结论为10级。本律师认为该鉴定结论存在错误,建议金某重新鉴定,金某考虑迅速拿到赔偿款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审理结果: 因金某认可伤残等级,遂按十级调解结案,保险公司按照调解书支付了赔偿款。 法律分析: 本案一个失误点是调解拖的时间过长,而金某的身体进过加强锻炼可以渐渐好装,因此保险公司抓住这一点拖延时间,待金某身体恢复良好时提出重新鉴定,而司法鉴定鉴定时机是否成熟再司法实践上又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当是出院时,而有的又认为是恢复到最好状态时,因此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所按照鉴定当时的状态再评价,因此对金某是十分不利的。 因此,本律师给交通事故受害人一个建议,就是一旦时机成熟,应当尽早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司法鉴定结论出来了,那么应当尽快起诉,防止类似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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