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受害人骑电动车,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损失医疗费用十余万元。交警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方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 本律师代理受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庭审情况 肇事司机提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合理,应当由受害人也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同时赔偿应以受害人所在地法院的标准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死亡并非交通事故导致,不同意赔偿死亡赔偿金等项目。 法院判决 经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近日宣判: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家属32万元,肇事司机赔偿受害人家属28万余元,本案诉讼费油由被告分担。 法律分析 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举证证明责任认定不公,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被告司机的侵权行为,致受害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赔偿受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本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论意见,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维护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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