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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振才
徐振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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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7200111664469
  • 资格证号:
  • 地区:山东-潍坊
  • 手机:135736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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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6-17 07:17)     点击:547

      潍坊律师徐振才(电话:1357360138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注册律师会员,执业于山东潍坊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连续被评为优秀律师、青年律师标兵,从事法学理论与实践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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