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
房屋的前身是六十年代街道居委会用碎石简单垒起来的三间房,常年失修无人使用。
我是一九八八年从四方商业调到办事处负责经济工作,任办事处经济管理科副科长、社区生产生活服务站法人经理、劳动服务公司党支书记(当时的国内形式是全党抓经济、党委办企业)。于一九九零年克服无资金、无技术人员、无厂房的情况下,以办事处名义个人集资成立了“防盗门窗厂”安排了六名职工并安置了本管区二十三名残疾人参加工作,并于一九九五年出资重新翻新和扩大了面积(现面积约为98平米)。此房以街道办事处的名义画了图纸并报了四方规划局。
在一九九九年企业改制时,以个人名义将其买断产权。(买断合同不包括这个房产)企业零叁年破产了。一直居住至今。户口薄地址在这。
最近要拆迁了,请问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产权应该怎么界定?如果不是我的产权,做哪些工作才能得到补偿。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