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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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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G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上海LJ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6-12 15:57)    点击:587

上海XG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上海LJ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沪二中民五()初字第191

  原告上海XG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某某。

  被告上海LJ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G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上海LJ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曾于20091026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五()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案外人金某某、李乙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水城路728弄某号15C室房地产(权证号:长20060095XX);二、冻结被告刘某某、上海LJ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20106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案外人及两被告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金某某、李乙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水城路728弄某号15C室房地产(权证号:长20060095XX)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刘某某、上海LJ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李国泉

      审 判 员  袁秀挺

    代理审判员何 渊

      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李晶晶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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