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G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上海LJ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6-12 15:57) 点击:587 |
上海XG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上海LJ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91号 原告上海XG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某某。 被告上海LJ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G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上海LJ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曾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案外人金某某、李乙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水城路728弄某号15C室房地产(权证号:长20060095XX);二、冻结被告刘某某、上海LJ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2010年6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案外人及两被告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案外人金某某、李乙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水城路728弄某号15C室房地产(权证号:长20060095XX)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刘某某、上海LJ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李国泉 审 判 员 袁秀挺 代理审判员何 渊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李晶晶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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