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尹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5-08 16:52) 点击:576 |
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尹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民事裁定书 (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623号 原告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某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原告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原告山东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Tayeb Dajani,董事长。 被告尹某某。 被告葛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山东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某某、葛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山东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飞 代理审判员 汤丽莉 人民陪审员 盛美芬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俞 丹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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