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GL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于某某、上海XQ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5-08 16:50) 点击:188 |
上海GL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于某某、上海XQ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4号 原告上海GL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于某某。 告上海XQ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GL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上海XQ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于某某、上海XQ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776,079.03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为此,原告提供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帐户(03-806808XXX000531-00002)中的定期存款人民币776,079.03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上海GL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支行帐户(03-806808XXX000531-00002)中的定期存款人民币776,079.03元 二、冻结被告于某某、被告上海XQ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776,079.03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400.40元,由原告上海GL阀门机械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国泉 审 判 员 袁秀挺 代理审判员何 渊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李晶晶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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