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SN电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诉漆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5-05 16:38) 点击:182 |
山东SN电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诉漆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淄民三初字第23号 原告:山东SN电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告:漆某。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2009年11月25日被告漆某将原告公司不同品牌电器的销售信息通过外网邮箱发送给清华同方业务人员韩某某,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承认2009年11月25日通过公司的外网给清华同方业务人员韩某某发送数据,该数据中载明的清华同方、联想、华硕、东芝、三星、宏基等品牌销售数量、金额及付款等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承认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向原告保证以后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纪律,杜绝任何泄密事件发生。 二、由于此次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3万元经济损失赔偿金。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山东SN电器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振某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代理审判员 胡晓梅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晓蕾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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