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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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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5-05 16:37)    点击:178

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辖终字第22

  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晔。

  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L公司)与周某某、冯晔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9127日作出(2009)浙衢知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裁定案件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WL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226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听证,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地不在浙江省衢州市,且周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13211支弄6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宜移送周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妥。综上,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WL公司上诉称:1.周某某未在原审中提供《劳动合同》和《上海市居住证》的原件,而原审法院根据真实性不能确认的上述两份复印件,认定周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缺乏证据支持。2.WL公司注册登记地、住所地、营业地均在浙江省衢州市,周某某、冯晔的侵权行为导致其经营的boxbbs.com网站无法正常运行,损害结果直接发生浙江省衢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WL公司以周某某、冯晔远程登陆并下载其所经营的boxbbs.com网站的数据库,对该网站的程序配置文件中的字符串进行修改,并将该数据库中的用户信息运行到box2004.com网站,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不在浙江省衢州市。而且一审中,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周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和《上海市居住证》的复印件,二审中又提交了该两份证据的原件,故可以认定周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13211支弄6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周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正确。WL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 顾宏斐

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伍华红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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