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SN电器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4-23 16:42) 点击:99 |
河南SN电器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郑民三初字第368号 原告河南SN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戎贞,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刘某某。 原告河南SN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赔偿损失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认可侵犯了原告河南SN电器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承诺以后不会再有侵犯原告河南SN电器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河南SN电器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二万元作为本案诉讼及损失赔偿费用;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SN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祖一 审 判 员 赵 磊 代理审判员 尤清波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冉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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