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SX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富阳市QT机械厂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4-23 16:41) 点击:88 |
杭州SX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富阳市QT机械厂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杭西知初字第72号 原告杭州SX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董事长。 被告富阳市QT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厂长。 案由: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SX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富阳市QT机械厂(以下简称被告)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曾有业务合作关系,由原告向被告采购有关行李车、行李架产品,相关产品的技术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负责生产。2009年8月7日,双方就有关技术信息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对保密的内容、范围等作了具体约定。嗣后,原告发现被告违反该保密协议的约定,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害(即停止披露、生产、销售属于原告商业秘密的产品);2、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富阳市QT机械厂立即停止对原告杭州SX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行李车、行李架产品的商业秘密的侵害(立即停止披露、使用上述产品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被告富阳市QT机械厂承诺今后不再披露、使用上述涉 案产品的商业秘密。如被告富阳市QT机械厂违反上述约定,原告杭州SX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则可要求被告富阳市QT机械厂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三、原告杭州SX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杭州商 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16日签字后生效。 审 判 长 李 红 萍 人民陪审员 王 中 人民陪审员 姜 平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韦 蔚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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