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BH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韩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4-16 09:05) 点击:111 |
杭州BH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韩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杭知初字第152号 原告杭州BH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希、楼奇,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BH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BH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某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BH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政 代理审判员 俞剑飞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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