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JC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陆某、郭某某、毛某某、严某某、陈某、周某某、黄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4-16 09:03) 点击:108 |
GC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JC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陆某、郭某某、毛某某、严某某、陈某、周某某、黄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号 原告GC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JC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总经理。 被告陆某。 被告郭某某。 被告毛某某。 被告严某某。 被告陈某。 被告黄某某。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GC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JC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C公司)、被告陆某、被告郭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严某某、被告陈某、被告周某某、被告黄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保全JC公司生产并销售的ODP-22A和ODP-28A油扩散泵实物各一件;保全JC公司用于生产ODP-22A和ODP-28A油扩散泵的生产工艺文件(包括书面图纸资料和电子文档资料);保全JC公司自2007年11月至2010年1月期间,销售ODP-22A和ODP-28A油扩散泵的财务帐册、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收据、送货单和提货单等财务资料。在执行上述裁定的过程中,本院实际扣押被告JC公司JTD-2221(ODP-22A)工艺文件一份,就地查封JC公司SFD-22C(ODP-22A)和HD-700(ODP-28A)油扩散泵各一台。2010年2月10日,JC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HD-700油扩散泵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原告亦表示同意被告JC公司的上述申请,为此本院于同日裁定解除对被告JC公司HD-700油扩散泵一台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2010年4月16日,原告以其已向本院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对JC公司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GC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JC真空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李国泉 审 判 员 袁秀挺 代理审判员何 渊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李晶晶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