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SN精密设备厂等与深圳市JJC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4-16 09:02) 点击:140 |
佛山市南海SN精密设备厂等与深圳市JJC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2号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SN精密设备厂。 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刘某某 上诉人:侯某某。 上诉人:林某某。 上诉人:伍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 上诉人:赵某某。 上诉人:何某某。 被上诉人:深圳市JJC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原审被告:姜某。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SN精密设备厂、侯某某、林某某、伍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JJC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姜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佛山市南海SN精密设备厂、侯某某、林某某、伍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何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JJC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南海SN精密设备厂、侯某某、林某某、伍 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立即停止侵犯被上诉人深圳市JJC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即立即停止使用侵犯被上诉人深圳市JJC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全自动硅片清洗机、石英管清洗机设备的图纸及根据图纸制造产品的行为,并销毁与被上诉人深圳市JJC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全自动硅片清洗机、石英管清洗机设备的图纸相同的图纸; 二、上诉人佛山市南海SN精密设备厂于2010年5月25日前赔偿被上诉人深圳市JJC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该款付至被上诉人深圳市JJC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上:户名:深圳市JJC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桃源居支行,帐号:818105711608091001),上诉人佛山市南海SN精密设备厂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侯某某、林某某、伍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何某某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若上诉人佛山市南海SN精密设备厂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被上诉人深圳市JJC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有权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共计3683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SN精密设备厂负担3万元,该款已由被上诉人深圳市JJC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垫付,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SN精密设备厂于2010年5月25日前与上述第二项应支付的25万元(共计28万元)一并支付被上诉人深圳市JJC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830元,本院减半收取1841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SN精密设备厂负担。上述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佛山市南海SN精密设备厂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侯某某、林某某、伍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何某某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上诉人佛山市南海SN精密设备厂已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则被上诉人深圳市JJC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SN精密设备厂的上述侵权行为不得再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五、以上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代理审判员 李泽珍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燕敏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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