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LH教学模型厂与承德市AS科教模型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4-15 16:51) 点击:56 |
承德市LH教学模型厂与承德市AS科教模型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冀民三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市LH教学模型厂。 负责人谢某某,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AS科教模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 上诉人承德市LH教学模型厂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市AS科教模型有限公司、谢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承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LH教学模型厂委托代理人孔凡荣、叶坪,被上诉人谢某某,承德市AS科教模型有限公司和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仲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承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守军 审 判 员 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 张晓梅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天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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