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CF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袁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4-13 16:43) 点击:91 |
贵州CF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袁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筑民三初字第1号 原告贵州CF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袁某某。 被告吴某某。 被告贵州CDS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CF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某某、吴某某、贵州CDS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CF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CF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CF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贵州CF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霞 审 判 员 周 俊 代理审判员 刘永菊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玉梅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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