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TJ机械有限公司诉蒋XD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4-10 14:39) 点击:56 |
常熟TJ机械有限公司诉蒋XD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熟知民初字第0009号 原告常熟TJ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被告蒋XD。 原告常熟TJ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蒋XD侵犯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蒋XD在2011年6月30日前不生产与本案中查封的设备相同的设备,之后蒋XD也不得侵犯常熟TJ机械有限公司的合法权利。 二、本案被查封的两台设备(尚未装配完成),蒋XD不再继续进行装配、生产,两台设备已装配上去的全部零部件总折价人民币6万元,由原告常熟TJ机械有限公司予以收购。原告常熟TJ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前将折价款人民币6万元交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在款项交付至法院后的10日内由常熟TJ机械有限公司至蒋XD处提取前述设备,蒋XD应确保该设备与查封时的状况一致。 前述折价款人民币6万元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后、7月10日前转交给蒋XD。如常熟TJ机械有限公司证明蒋XD在2011年6月30日前生产与本案中查封的设备相同的设备,则蒋XD应赔付常熟TJ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 三、原告常熟TJ机械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均不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案涉及的两台设备,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及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3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230元,由原告常熟TJ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蒋XD各半负担。应由被告蒋XD负担部分法院不再收退,由被告蒋XD直接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陆金保 代理审判员 高栋明 人民陪审员 俞祚永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铭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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