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ZKHJ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史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4-09 14:27) 点击:70 |
北京ZKHJ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史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3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ZKHJ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SXSD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 上诉人北京ZKHJ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KHJ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0)石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2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审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受理案件时,ZKHJ公司系起诉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北京SXSD信息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后ZKHJ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出追加北京SXSD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XSD网络公司)为本案原审被告的申请,经原审法院合议庭评议,决定追加SXSD网络公司为本案原审被告。ZKHJ公司又于2010年10月11日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北京SXSD信息公司存在侵权事实为由,申请撤回对北京SXSD信息公司的起诉。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准许ZKHJ公司撤回对北京SXSD信息公司的起诉。 2002年4月27日,ZKHJ公司成立,主要从事提供服务器托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2004年11月1日、2007年3月26日、2007年8月15日,史某某、崔某某、高某某分别就职于ZKHJ公司,均担任公司市场部的销售经理职务,负责公司客户的洽商、联络工作。ZKHJ公司(甲方)于2008年1月1日分别与崔某某(乙方)、史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二份《劳动合同书》中均载明:“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史某某、崔某某的合同期限均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高某某未与ZKHJ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史某某、崔某某继续为ZKHJ公司工作。 2009年4月8月,ZKHJ公司分别与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签订《员工离岗通知单》,解除了与三人的劳动关系。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分别在《员工离岗通知单》的正面下方签名。在《员工离岗通知单》的背面打印有“3、员工离职后不得侵犯公司权益,应保守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文件、经营资料、客户名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内容,但无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的签名。庭审中,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认可其与ZKHJ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但均认为《员工离岗通知单》背面打印的内容未经其签字确认。离职后,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分别就职于SXSD网络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08年6月2日,SXSD网络公司成立,主要从事网络服务器托管业务。 2009年6月17日,ZKHJ公司的代理人在北京市燕京公证处对“www.edeng.cn”网站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为:打开计算机,进入WINXP界面。打开IE浏览器,输入“www.edeng.cn”访问易登网。在关键字处输入“北京机房服务器托管”,点击“本地搜索”,点选结果中的“北京机房服务器托管,万寿寺机房,三信机房……”。打开选中的页面,显示发布时间为“2009-03-13 18:16:48”,发布人信息为“联系人:高先生,电子邮件:hanbing-986415@163.com,联系电话:××××,QQ:413743208”。在关键字处输入“三信机房”。点击本地搜索,显示搜索结果。打开搜索结果中的“北京三信机房,中关村机房,万寿寺机房,北京IDC,联通机房,连通vip,电……”页面,显示发布时间为“2009-03-13 18:13:58”,发布人信息为“联系人:高某某,电子邮件:hanbing-986415@163.com,联系电话:××××,QQ:413743208”。打开搜索结果中的“北京联通机房主机托管/联通机房主机托管/主机托管/三信机房”页面,显示发布时间为“2009-02-26 09:51:49”,发布人信息为“高某某,Mobile:15810370761,QQ:413743208”。打开搜索结果中的“北京新建机房 三信机房 3月30日正式运营 诚招广大代理商”页面,显示发布时间为“2009-03-30 15:36:36”,发布人信息为“联系人:高先生,电子邮件:hanbing-986415@163.com,联系电话:××××,QQ:413743208”。打开搜索结果中的“北京服务器托管超市 三信机房全线运营,自由选择,全国第一托管超市”页面,显示发布时间为“2009-06-08 17:20:40”,发布人信息为“联系人:高先生,电子邮件:gaojian@bjciii.com.cn,联系人电话:××××,QQ:413743208”。打开搜索结果中的“北京三信机房打造全国服务器托管品牌超市”页面,显示发布时间为“2009-06-08 17:30:16”,发布人信息为“联系人:高先生,电子邮件:gaojian@bjciii.com.cn,联系电话:××××,QQ:413743208”。在关键字输入“北京新建机房”。点击本地搜索显示搜索结果。点选搜索结果中的“北京新建机房 三信机房 3月30日正式运营 诚招广大代理商”页面。打开“北京新建机房 三信机房3月30日正式运营 诚招广大代理商”页面,显示发布时间为“2009-03-30 15:36:36”,发布人信息为“联系人:高先生,电子邮件:hanbing-986415@163.com,联系电话:××××,QQ:413743208”。在关键字输入“北京联通机房”。点击本地搜索显示搜索结果。打开搜索结果中的“北京联通机房 服务器托管 销售热线 15810370761”页面,显示发布时间为“2009-06-12 15:39:43”,发布人信息为“联系人:高先生,电子邮件:hanbing-986415@163.com,联系电话:××××,QQ:413743208”。打开搜索结果中的“北京联通机房 联通 IDC机房 bjp 多线机房 服务器托管”页面,显示发布时间为“2009-06-11 10:51:36”,发布人信息为“联系人:高先生,电子邮件:hanbing-986415@163.com,联系电话:××××,QQ:413743208”。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燕京公证处出具(2009)京燕京内证字第3192号公证书。2009年7月1日,ZKHJ公司向北京市燕京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庭审中,高某某认为公证的内容缺乏真实性,不能证实系其本人在网站上发布广告。 2009年8月2日,ZKHJ公司委托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公司提供的2台台式计算机中储存的数据进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根据鉴定要求,进行如下鉴定过程。主要内容为:委托鉴定事项:对“北京ZKHJ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北京SXSD信息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委托鉴定物品内存储的数据进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 鉴定要求:提取相关QQ、MSN聊天记录 鉴定物品:台式计算机2台(编号:2009-97-1至2009-97-2) 鉴定意见:1.经使用电子数据专用取证设备分析,在编号为2009-97-1的台式计算机“C:\\Program Files\\Tencent\\QQ”路径下发现并提取出与鉴定要求相关的聊天记录,具体聊天记录内容见附件一。2.经使用电子数据专用取证设备分析,在编号为2009-97-2的台式计算机“C:\\Program Files\\Tencent\\QQ”路径下发现并提取出与案件相关的QQ聊天记录文件5个,具体聊天记录内容见附件二。涉及“用户:66443469(IDC鹏鹏)”、“用户:395166300(清清)”、“997513917(IT经理人)”与他人的聊天记录。针对上述过程,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京网协鉴定中心(2009)鉴字第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ZKHJ公司向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支付鉴定费6000元。庭审中,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均不认可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均认为不能证实系其本人发布的信息。 2009年11月17日,ZKHJ公司的代理人在北京市燕京公证处,操作计算机对IP地址段“218.240.40.0-218.240.43.255”的使用者及“www.from2000.com”等16个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主要内容:一、打开计算机,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二、在上述页面中“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from2000.com”后“确定”。三、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在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nm18.com”后“确定”。四、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在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lwcj.com”后“确定”。五、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在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talktime.cn”后“确定”。六、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在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q00co.com”后“确定”。七、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在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hszzs.com”后“确定”。八、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在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paintworld.com.cn”后“确定”。七、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在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jiarunte.com”后“确定”。八、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在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chrmol.com”后“确定”。九、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在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chr.net.com”后“确定”。十、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在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kle100.com”后“确定”。十一、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在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baizhan.com.cn”后“确定”。十二、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在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kv2008.com”后“确定”。十三、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在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kv2008.cn”后“确定”。十四、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在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cngbn.com”后“确定”。十五、点击“开始”菜单,在显示的页面中点击“运行”,在页面中显示的“打开”文本框中输入“cmd”后点击“确定”,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ping www.ccue.cn”后“确定”。十六、在百度网站的页面中键入“互联网信息中心”后点击“百度一下”。十七、在上述页面中点击“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显示的页面中输入IP地址“218.240.43.24”后“查询”。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燕京公证处出具(2009)京燕京内证字第5368号公证书。庭审中,ZKHJ公司主张16个域名的使用者为该公司客户信息中的公司及个人。SXSD网络公司不认可公证内容的真实性。经本院释明后,SXSD网络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上述公证域名的使用者是否与该公司建立业务往来关系的证据。 2009年12月24日,ZKHJ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该公司一台电脑内的“保密制度”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为:打开计算机,进入WINXP界面。点击桌面左下角的“开始”,选中菜单中的“运行(R)”,在“打开(0)”中输入:“\\\\192.168.2.254”,进入页面。双击页面中的“人事资料”,进入“人事资料”页面。双击页面中的“薪资及其他基本制度”,进入“薪资及其他基本制度”页面。双击页面中的“北京ZKHJ销售工作制度”word文档并打开,主要内容为“五、奖金及处罚制度补充 (12)员工不得侵犯公司权益,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文件、经营资料、与公司客户相关的一切信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相关损失。”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燕京公证处出具(2010)京燕京内证字第129号公证书。庭审中,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认为在ZKHJ公司工作期间,不知晓公司制定了上述的规章制度。 2010年2月25日,北京网宽天下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与SXSD网络公司签订《主机托管服务合同书》。主要内容为:用户 北京网宽天下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服务商 北京SXSD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IP地址 218.240.40.120。庭审中,SXSD网络公司认可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另查:2009年4月29日,ZKHJ公司工作人员拨打北京SXSD信息公司的传真电话01080903591,与史某某就服务器托管业务进行交谈。主要内容为“史:你知道我这边有个万寿寺机房,就在西三环北路27号北科大厦”、“史:测试IP 我这边有218.240.43.11 你看能通吗,我再告诉你几个网站你看看,www.wulinwaizhuan.com,还有网站是www.from2000.com 你访问一下速度,这就是在我们机柜里做的”、“我:OK,行,那最后我们签合同的话就是SXSD信息公司是吧,就这个就行了 史:对对对,没问题”。2009年6月12日,ZKHJ公司工作人员根据易登网的广告信息拨打高某某的手机15810370761,与高某某就服务器托管业务进行交谈。主要内容为“我:我这边在易登网上查服务器托管查到你了,你现在还在SXSD托管吗? 高:SXSD托管?我就是SXSD的人啊 我:我看发帖日期是09年4月13号的,离现在有点远,我不确信是不是还在那 高:我们去年在大力建机房,不可能的 我:因为之前打电话的时候有的公司说是由这个广告的来头,问的时候那人就跟那个已经没关系了,确认一下,你这个广告是不是还是有效的 高:肯定有效的 我:噢,就是这个军事博物馆联通机房、电信机房是吧 高:你说的是三信,你说的三信的话我现在联通那边,你说的是联通是吧? 我:我看你发的在易登网上的广告就是军事博物馆联通机房、联通电信机房,然后留的电话是这个 高:这种是标签,都这么发,您这是要托管还是怎么着”。庭审中,史某某、高某某认可录音电话内容的真实性,但均认为与本案事实没有关联性。 诉讼中,ZKHJ公司提交了18份合同,系该公司自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27日期间分别与文鹤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鹤教育公司)、袁忠新、北京百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战公司)、北京东方快讯医药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东方快讯中心)、路勇、曲刚、中联天下国际连锁企业管理(北京)中心(以下简称中联天下中心)、北京快乐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易公司)、北京诚信通润电子元器件经营部(以下简称诚信通润经营部)、北京绿维创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维创景公司)、恒瑞(基业)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基业)公司)、北京世纪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东方公司)、北京金方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方力公司)、依柯尔绿色建筑研究中心(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柯尔公司)、北京龙戴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戴特公司)签订的《主机托管服务合同书》。在上述合同中,李雪凤系ZKHJ公司与龙戴特公司的合同联系人,高某某系ZKHJ公司与世纪东方公司的合同联系人,崔某某系ZKHJ公司与金方力公司、依柯尔公司的合同联系人,史某某系ZKHJ公司与其他公司及个人的合同联系人。 ZKHJ公司另提交10张付款凭证及3张进账单,系自2008年3月26日至2009年3月16日期间,窦家骏、北京众智联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智联恒公司)、北京集叶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叶通公司)、文鹤教育公司、东方快讯中心、世纪东方公司、百战公司、快乐易公司、依柯尔公司、绿维创景公司、中联天下中心向该公司开具的付款凭证及进账单。其中,在窦家骏的付款凭证及世纪东方公司、绿维创景公司、中联天下中心的进账单上没有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的签名,世纪东方公司的付款凭证上有高某某的签名,依柯尔公司的付款凭证上有崔某某的签名,其余的付款凭证上有史某某的签名。 原审庭审中,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均认可对上述合同中各自的签名。史某某对13张票据中除路勇和快乐易公司以外的签名予以认可,高某某、崔某某对各自的签名予以认可。SXSD网络公司对ZKHJ公司提交的该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查询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员工离岗通知单》、(2009)京燕京内证字第3192号公证书、(2009)鉴字第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09)京燕京内证字第5368号公证书、(2010)京燕京内证字第129号公证书、电话录音记录、《主机托管服务合同书》、付款凭证、进账单、工商登记档案查询、鉴定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结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ZKHJ公司所主张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二、客户信息中的公司及个人是否与SXSD网络公司建立业务往来关系;三、ZKHJ公司的证据能否证明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及SXSD网络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 一、ZKHJ公司所主张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合同价格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本案中,ZKHJ公司主张文鹤教育公司等十八个公司及个人的客户信息为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ZKHJ公司提交的《主机托管服务合同书》、付款凭证、进账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在上述公司和个人中,除窦家骏、众智联恒公司、集叶通公司以外的公司及个人均与ZKHJ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联系方式、交易内容、合同价格等经营信息,系ZKHJ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深入接触客户,花费了人力、物力、财力所积累形成的特定化客户信息,它们不为通常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所普遍了解和掌握,无法从公知领域获得,具有秘密性;ZKHJ公司通过向上述的公司及个人提供主机托管服务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使客户信息具有实用性和利益性。 《员工离岗通知单》背面虽然没有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的签名,但在正面三人签名的下方印有“其他见背面”的字样,据此原审法院认定ZKHJ公司尽到提示注意的义务,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系知晓《员工离岗通知单》背面打印的内容;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均在ZKHJ公司工作二年以上的时间,且在日常工作中三人均能够接触公司电脑,据一般社会经验法则及高度概然性的证据标准判断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系知晓“北京ZKHJ销售工作制度”中相关的保密条款,故原审法院对三人不知晓ZKHJ公司有关保密制度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此,ZKHJ公司在《劳动合同书》、《员工离岗通知单》中约定了该公司员工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并在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制定了保密条款,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使该公司的客户信息具有保密性。综上,ZKHJ公司的客户信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利益性和保密性,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关于客户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由于ZKHJ公司仅提交窦家骏、众智联恒公司、集叶通公司开具的付款凭证,并未提交相对应且已经生效的合同以及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交易内容等信息,不能证明该公司付出了时间、金钱和劳力与窦家骏、众智联恒公司、集叶通公司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亦不能证明相关的客户信息系区别于公知领域信息且不易获取的特殊客户信息,故原审法院认定窦家骏、众智联恒公司、集叶通公司的客户信息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二、客户信息中的公司及个人是否与SXSD网络公司建立业务往来关系。 诉讼中,ZKHJ公司通过提交16个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IP地址段使用者信息的公证和北京网宽天下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与SXSD网络公司签订的《主机托管服务合同书》,证明涉案IP地址段系由SXSD网络公司使用,16个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均位于涉案IP地址段中,涉案IP地址段内的域名使用者与SXSD网络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进而主张16个域名的使用者系ZKHJ公司客户信息中的公司及个人,且已经全部与SXSD网络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经法院释明,SXSD网络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证据反驳ZKHJ公司的上述证据及主张事实。据此,原审法院推定ZKHJ公司主张的事实成立,SXSD网络公司为涉案IP地址段的使用者,16个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位于涉案IP地址段内,16个域名的使用者系ZKHJ公司客户信息中的公司及个人且均与SXSD网络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 三、ZKHJ公司的证据能否证明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及SXSD网络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 原审法院通过上述分析认为仅凭客户信息中的公司及个人与SXSD网络公司建立业务往来关系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及SXSD网络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ZKHJ公司的商业秘密。ZKHJ公司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及SXSD网络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ZKHJ公司提交的史某某、高某某的电话录音记录中,双方谈话的对象指向的是北京SXSD信息公司,内容并不涉及SXSD网络公司及ZKHJ公司的客户信息;在(2009)京燕京内证字第3192号公证书中,易登网上的广告内容亦不涉及SXSD网络公司及ZKHJ公司的客户信息;在(2009)鉴字第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QQ及MSN聊天记录的主体不能确定,且具体内容与本案的当事人及事实没有关联性,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及SXSD网络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ZKHJ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进一步证实ZKHJ公司的主张。现ZKHJ公司未提交能够直接证明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SXSD网络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证据,故该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主张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SXSD网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ZKHJ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ZKHJ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上诉人对于证明被上诉人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SXSD网络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不应当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本案应当根据法律并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被上诉人举证其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SXSD网络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了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信息。综上,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商业秘密,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SXSD网络公司均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合同价格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本案中,ZKHJ公司主张文鹤教育公司等十八个公司及个人的客户信息为该公司的商业秘密。ZKHJ公司提交的《主机托管服务合同书》、付款凭证、进账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在上述公司和个人中,除窦家骏、众智联恒公司、集叶通公司以外的公司及个人均与ZKHJ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ZKHJ公司的上述客户信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利益性和保密性,原审判决认定其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无不当。ZKHJ公司仅提交窦家骏、众智联恒公司、集叶通公司开具的付款凭证,并未提交相对应且已经生效的合同以及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交易内容等信息,不能证明该公司与窦家骏、众智联恒公司、集叶通公司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原审判决认定窦家骏、众智联恒公司、集叶通公司的客户信息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亦无不当。 ZKHJ公司提交了16个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IP地址段使用者信息的公证和北京网宽天下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与SXSD网络公司签订的《主机托管服务合同书》,证明涉案IP地址段系由SXSD网络公司使用,16个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均位于涉案IP地址段中,涉案IP地址段内的域名使用者与SXSD网络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进而主张16个域名的使用者系ZKHJ公司客户信息中的公司及个人,且已经全部与SXSD网络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SXSD网络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证据反驳ZKHJ公司的上述证据及主张事实。原审法院推定ZKHJ公司主张的事实成立,SXSD网络公司为涉案IP地址段的使用者,16个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位于涉案IP地址段内,16个域名的使用者系ZKHJ公司客户信息中的公司及个人且均与SXSD网络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并无不当。 但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客户具有流动性,客户和不同服务提供商之间开始、变更或终止业务关系都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仅凭客户信息中的公司及个人与SXSD网络公司建立业务往来关系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及SXSD网络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ZKHJ公司的商业秘密。ZKHJ公司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及SXSD网络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ZKHJ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上诉理由缺乏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ZKHJ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史某某、高某某的电话录音记录中双方谈话的对象指向的是北京SXSD信息公司,内容并不涉及SXSD网络公司及ZKHJ公司的客户信息;在(2009)京燕京内证字第3192号公证书中,易登网上的广告内容亦不涉及SXSD网络公司及ZKHJ公司的客户信息;在(2009)鉴字第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QQ及MSN聊天记录的主体不能确定,且具体内容与本案的当事人及事实没有关联性。ZKHJ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形成能够直接证明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SXSD网络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证据链,ZKHJ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ZKHJ公司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已能够证明史某某、高某某、崔某某、SXSD网络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缺乏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零八十元,由北京ZKHJ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零八十元,由北京ZKHJ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佟 姝 代理审判员 毛天鹏 代理审判员 李冰青 二 ○ 一 一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卓 锐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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