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TG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叶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4-09 14:26) 点击:152 |
北京TG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叶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07247号 原告北京TG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叶某某。 被告北京TG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TG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TG咨询公司)与被告叶某某、北京TG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TG检测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TG咨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与TG检测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及叶某某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TG咨询公司起诉称:叶某某于2008年4月至2010年9月期间在我公司工作,担任技术支持经理一职。期间,叶某某掌握了我公司的客户信息资料等商业秘密。为保护上述商业秘密,我公司在与叶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叶某某负有保守我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叶某某负有不泄露我公司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的义务。2010年12月,我公司发现客户资料被他人非法使用。经调查得知,非法使用方TG检测公司是叶某某于2007年成立的公司,叶某某利用在我公司工作之机掌握我公司的客户信息并将之提供给TG检测公司使用。我公司认为,叶某某和TG检测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客户信息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叶某某和TG检测公司停止侵害,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 被告叶某某与TG检测公司共同答辩称:TG咨询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我方没有窃取或者使用其所称的客户信息。因此,我方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TG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TG咨询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11月23日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发起人为法国TG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在质量检查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 叶某某于2008年4月14日至2010年10月25日在TG咨询公司工作,担任技术支持经理一职。TG咨询公司与叶某某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叶某某在TG咨询公司供职期间和离开后的约定时间内,保守企业秘密,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和责任。2010年9月25日,TG咨询公司在发给叶某某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双方于2010年10月2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叶某某有责任及义务保证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客户信息。 TG检测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8日,原名北京天创嘉华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质量检验检测、设备检验检测等;原股东为夏裔和安晓风。2010年6月,叶某某从夏裔和安晓风处受让了该公司的股权,成为唯一股东。同年7月2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批准,该公司名称由北京天创嘉华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TG检测公司。 诉讼中,TG咨询公司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具体指该公司的三个客户即贝联特种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贝联公司)、艾联汽车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艾联公司)和CIKAUTXO西班牙分公司的联系方式、结算方式、交易条款以及交易价格。就此,TG咨询公司提交了一份自行统计的客户名单,该名单中显示有上述三家公司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其中,贝联公司曾于2010年2月至7月和TG咨询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涉及合同金额为5920元。叶某某当时代表TG咨询公司经办相关事宜。为证明双方交易的条款、价格和结算方式,TG咨询公司提交了双方之间传真的任务书和交易单,但叶某某和TG检测公司以上述证据属于复制件为由不予认可。 为证明CIKAUTXO西班牙分公司系该公司客户,TG咨询公司提交了双方之间往来的传真件及电子邮件打印件,但内容均为英文,叶某某和TG检测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此外,TG咨询公司为证明叶某某窃取其客户信息还提交了部分电子邮件打印件及该公司员工出具的书面证言,叶某某和TG检测公司亦不认可。 另查一,2010年12月21日,贝联公司致函TG咨询公司,函件主要内容如下:“由于你公司是我们的老客户,12月份,我公司误以为是你公司,于是发生了业务,并分别于2010年12月10日和2010年12月16日两次划入你公司账户2000元和2500元,共计4500元。后经核实,竟然发现叶某某联系的名为‘北京TG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公司不是你们公司,现知晓该公司是另一家公司,故打款错误。希望核实后给予尽快退还,特别麻烦你们了,在此感谢。”后,TG咨询公司将上述款项退还给了贝联公司。 另查二,TG咨询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 000元及差旅费400元。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宣传册、劳动合同、名称变更通知、股东会决议、公证书、入账单、发票、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事人主张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首先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TG咨询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系贝联公司、艾联公司和CIKAUTXO西班牙分公司的联系方式、结算方式、交易条款以及交易价格。但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现有事实仅能表明TG咨询公司与贝联公司存在过业务往来,TG咨询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三家公司系与其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也没有证据显示其为维护客户采取了相应措施。其次,从TG咨询公司提交的涉案客户名单内容来看,客户名单上记载的内容主要是相关公司的联系方式,上述信息并不属于明显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第三,虽然TG咨询公司在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叶某某负有保密义务,但上述约定是笼统的,而且,TG咨询公司证明其与客户交易的条款、价格和结算方式的证据亦仅有传真件或打印件,没有证据表明其就涉案诉请保护的客户信息采取了足以防止信息泄露的具体措施。综上,TG咨询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故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TG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北京TG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 冯立森 人民陪审员 贾玉淑 二O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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