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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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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HA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CJ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4-08 09:11)    点击:74

宁波HA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CJ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甬知终字第7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HA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CJ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

  上诉人宁波HA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知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7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上诉人宁波HA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HA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知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洪

代理审判员   宋  妍

代理审判员   魏

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 员   张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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