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HA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CJ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4-08 09:11) 点击:74 |
宁波HA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CJ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甬知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HA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CJ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 上诉人宁波HA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知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上诉人宁波HA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HA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知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洪 代理审判员 宋 妍 代理审判员 魏 金 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 员 张 伟 斌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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