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4-07 15:02) 点击:53 |
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58号汤臣中心,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励朝阳 审 判 员俞 敏 代理审判员彭 坚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陈 玉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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