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与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4-03 15:42) 点击:53 |
某与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 原审被告某 原审被告某 原审被告某 原审被告某 原审被告某 上诉人某因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所有被告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且被上诉人诉称的所谓侵权行为地也应在上海市奉贤区,故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被上诉人诉称的涉案侵权行为系发生在被上诉人某的住所地,故根据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励朝阳 审 判 员王芝兰 审 判 员俞 敏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陈 玉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