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4-02 16:19) 点击:149 |
周某某与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冯某。 原审被告陈A。 原审被告陈B。 原审被告陈C。 上诉人周某某因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冯某、原审被告陈B、原审被告陈A、原审被告陈C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周某某在上诉状中将冯某、陈B、陈A、陈C列为被上诉人,由于上诉人对冯某、陈B、陈A、陈C均未提出诉讼请求,故庭审中周某某向本院提出将冯某、陈B、陈A、陈C由被上诉人变更为原审被告,对此,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28日,原告WL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是邱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公司注册经营范围为网络制作、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服务。公司成立时的股权份额为:邱某占60%,姜琼艳占40%。 2001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约定:“甲方(原告)聘请乙方(周某某)利用业余时间为甲方进行网站制作和软件程序的开发”、“聘用时间自2001年6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暂定两年”、“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底薪伍佰元整,月月付清”、“无论是合同期内或合同期满后,或中途经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后,乙方都无权未经甲方同意将属于公司所有权的软件程序泄密,转让和用于他人(非本公司业务使用),一经发现甲方有追究乙方违约的权力”。在上述《聘用合同》到期之后,合同双方未续签,但被告周某某仍继续为原告公司工作。 2002年3月13日,原告向中国万网注册了www.boxbbs.com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的网络域名,运营“BOX网络游戏社区”网站,并缴纳了国际域名年费。 自2002年12月16日至2003年7月18日,原告与案外人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义联合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就购买涉案网站广告等合作事宜签订了多份合作合同、合作协议,上述合作合同、合作协议上均盖有原告公章。 2003年1月,邱某曾与被告周某某签订过一份《股权转让合同》,承诺将公司30%的股权给予被告周某某。 2003年11月26日,原告召开股东会,接纳易龙游戏网(www.egamecn.com)的冯某、陈B、陈A三人为新股东,原告的公司股权重新分配为:邱某占67%、姜琼艳占3%、陈A占12%、陈B占9%、冯某占9%。 2004年5月底6月初,五被告准备离开原告处,重新注册新的网站,具体由被告周某某负责技术操作,包括网站设计、下载数据库、修改涉案网站的程序,被告陈B、被告陈C负责程序的后续开发,被告陈A负责网站设计及注册新的域名www.box2004.com,被告冯某负责市场推广。 2004年6月7日,五被告发表《Box01工作组成立联合声明》,称:“鉴于对Boxbbs.com原创业人员股权无法得到确认的前提之下。原团队核心成员周某某、冯某、陈A、陈B、陈C,在于Box目前版权以及法律无法认可情况下,决定全体离职,成立新Box01工作组,并将注册新公司。启用新域名box2004.com,域名归公司所有。……新成立的Box01将回收原BOXBBS源程序以及数据库资料。该源程序和数据库资料属于新公司所有。……BOX01工作组所面对的法律相关责任由周某某、冯某、陈A、陈B、陈C,五人共同承担。” 2004年6月9日,被告陈A注册了一个新的www.box2004.com网站(以下简称被控侵权网站1)的网络域名,被告周某某从涉案网站下载了用户数据库,并利用原先设计开发的用于涉案网站的软件程序开通了被控侵权网站1,同时对涉案网站的软件程序的配置文件进行修改,使涉案网站无法运行,并通过在其他网站上发布公告、在QQ群里发通知等方式将涉案网站的注册用户引导到被控侵权网站1。 2004年8月20日,五被告以案外人李都都注册的北京大宗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新网注册了www.ibox.com.cn网站(以下简称被控侵权网站2)的网络域名,该网站的名称是“ibox盒子娱乐在线”,网站运营内容是网络游戏媒体,替换并停止了原先的被控侵权网站1。 2004年10月19日,由于涉案网站已无法正常运行,原告与案外人中青赛网签订了《网站转让协议书》,原告以人民币10.8万元的价格将涉案网站卖给了中青赛网。 2005年3月4日,五被告成立了“北京世纪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该公司经营网络游戏论坛网站,公司股东为周某某、冯某、陈C、陈A、陈B,所持股份分别为35%、17.5%、15%、17.5%、15%,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陈C任经理,冯某和陈B任董事,陈A任监事。2005年4月7日,域名为www.ibox.com.cn的被控侵权网站2转到了该公司名下。 2005年12月12日,XX公司与案外人上海YW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W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将被控侵权网站2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卖给YW公司。2006年2月10日,被控侵权网站2的域名变更到YW公司名下。 2006年9月27日,衢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周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立案侦查,同年11月11日,被告周某某和冯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6年11月11日,在衢州市公安局对被告陈A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陈A陈述:“……2003年10、11月份左右,我、陈B、冯某三人的易龙游戏网就和邱某合作了。邱某当时有一家自己的公司叫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邱某公司当时主要是做boxbbs.com这个网络游戏论坛网站。……boxbbs.com这个域名是邱某个人注册还是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义注册的,我也不清楚。在大家心中是认为boxbbs.com网站就是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当时没有和员工签合同,很多人也是没有工资的,就发基本的生活费。因为当时公司没有固定经济收入,大家凑在一起干都认为公司的网站有发展的前景,所以大家没工资还是愿意干。”、“周某某当时还没有正式到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班,他是在报社上班的,在我们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兼职,负责写程序和技术操作。我们大家一起用心做boxbbs.com网站,boxbbs.com网站发展的比较好……”。 2006年11月11日,在衢州市公安局对被告陈C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陈C陈述:“……当时邱某是以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做boxbbs.com游戏论坛网站……,但我知道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他母亲开网吧的公司,做boxbbs.com网站是借WL公司名义,而且当时公司的员工都是没有签合同的……。做到2002年7月份,我不太想做了,因为邱某一直没有实际兑现15%的股份,而且和我也没有签任何协议或合同,平时也没有工资……”、“那时周某某还在报社上班的,是空余时间帮邱某做boxbbs.com网站,他平时不太来上班,一般是网站运行遇到技术问题他才来……”。 2006年11月11日,在衢州市公安局对被告陈B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陈B陈述:“2003年底之前,冯某、陈A和我在福安经营www.egamecn.com网站。2003年底三个人以该网站入股衢州WL,到WL工作期间就认识了周某某。当时周某某是WL公司最主要的技术员。……”。 2006年11月14日,在衢州市公安局对被告周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周某某陈述:“2004年初,我、冯某、陈C、陈B、陈A5人都是在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跟邱某一起做的,网站域名是boxbbs.com,是邱某注册的……”。2006年12月11日,在衢州市公安局对被告周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周某某陈述:“……我现在说几点意见:第一,我对两边(boxbbs与ibox)数据库鉴定相同率是99.99%是没有意见的,这是肯定的,因为我们的ibox.com.cn确实是沿用boxbbs.com的数据库的……;第二,对于数据库采取保密措施也是没意见的……;第三,我认为数据库不能说是WL公司所有,我也是所有权拥有者之一……”。2007年1月12日,在衢州市公安局对被告周某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周某某陈述:“box2004开通前,我对boxbbs网站的程序配置文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在表面上是看不出来的,修改了数据库文件链接字符串,连接到重庆的数据库服务器。修改时间是在2004年6月9日的凌晨,修改的目的是为box2004网站的开通做准备……”。 2006年11月14日,在衢州市公安局对被告冯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被告冯某陈述:“2003年11月份,因业务上的互补关系,我、陈A、陈B以10万元现金及我们做的易龙网站入股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我们三人共占WL公司30%的股份……。陈A主要做网站制作和内容编辑,我主要负责市场销售、陈B主要做美工设计及产品规划,公司法人代表是邱某,他掌握着公司的决策权,周某某当时还没有和我们一起上班,他还在衢州报社上班,但boxbbs.com网站的核心技术都是周某某掌握的……,boxbbs.com网站的运行及维护工作是他负责的……”。 2006年10月30日,衢州市公安局委托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内容为:“1、衢州市公安局提供的ibox.com.cn网站的数据库(被比对物)与衢州市公安局提供的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经营的boxbbs.com网站的数据库(比对物)的内容及程序相比对,是否相同、相似或复制。2、衢州WL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经营的boxbbs.com的数据库(比对物)的内容、程序是否具有公知性,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2006年11月9日,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作出了沪公鉴著字[2006]第021号《司法鉴定书》,该《司法鉴定书》的分析与论证部分载明“本鉴定限定注册时间区域为2001年11月18日17点18分40秒至2004年4月28日20点32分6秒,比对数据表和被比对数据表在该时间区域的记录数分别为534,958条和534,965条。……根据英文词义和记录内容分析,比对物数据表和被比对物数据表均有三个含义相同的字段:客户的注册用户名字段;客户的注册密码字段和客户的注册时间字段。……比对比对物数据表和被比对物数据表中三对名称相同的对应字段的记录得到如下结果:注册用户名和注册时间均相同的记录数有534,952个,两者的相同率为99.99%。而注册用户名、注册时间和注册密码均相同的记录数有177,231个,两者的相同率为33.13%。考虑到注册用户能够修改注册密码但不能修改注册时间,因此上述三个字段的记录同时相同的相同率远小于二个字段的记录同时相同的相同率是合理的,对该项比对的相同率的认定应以注册用户名和注册时间的相同率为准。”、“……在比对数据库和被比对数据库取得时,双方都输入了网站数据库超级管理用户名及密码,这说明双方对数据库都采取了技术保密措施。据此,可以认为双方数据库的客户名单本身并不为公众所知悉……”。最终,该司法鉴定意见为:“注册用户名是双方数据库的核心内容,注册时间不能由注册用户修改,双方数据库中注册用户和注册时间均相同的记录相同率达99.99%。根据双方数据库的取证过程,说明双方的数据库均采用了技术保密措施。鉴定组成员一致认为,两个数据库的核心内容相同率为99.99%,两者可视为同一;双方对数据库均采用了技术保密措施。” 审 判 长钱光文 审 判 员王 静 审 判 员马剑峰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董尔慧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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