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ZY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ZC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5-03-26 09:59) 点击:131 |
北京ZY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ZC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石民初字第532号 原告北京ZY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被告北京ZC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 原告北京ZY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Y公司)诉被告北京ZC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C公司)、王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宋旭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钮金荣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ZY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ZC公司、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ZY公司起诉称:原告成立于2008年12月29日,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商标代理;版权代理。原告自成立起开始运营和管理域名为http://www.zhiyiwang.com的网站,该网站的商标注册系统源代码程序是原告公司成立时由公司技术人员独立设计和研发,并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于2011年底形成了12个功能模块。自系统功能模块设计和开发之日起,原告就采取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和法律保护措施。该网站的商标注册系统源代码程序可以实现网上注册、成功率查询、网上签约功能、客户资源管理、合同管理、商标管理等功能,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及经济利益。被告王某某原系原告公司员工,于2011年12月份离职后,于2012年5月18日成立被告ZC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变更为于某某。被告公司的域名为http://www.zuochengwang.com,其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相同,构成同业竞争关系。被告王某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签订了保密协议,在离职时也签订了离职保密协议。但是被告王某某在离职后,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入原告网站后台系统,且窃取原告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结构、框架、布局、栏目设计等功能模块,并通过电话、QQ向原告公司技术人员傅晓忠索要原告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中重要和处于核心地位的十二个模块,且应用在被告ZC公司网站的后台管理系统中。原告认为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公司实施了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网站(http://www.zuochengwang.com)的后台管理系统中使用原告商业秘密;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ZC公司、王某某共同答辩称:1、ZY网的商标注册系统源代码程序制作属于公知公有领域,没有秘密性;2、ZC网的后台管理系统系由被告ZC公司自行设计开发,并未照搬ZY网后台管理系统,二被告并未实施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ZY公司于2008年12月29日注册成立,该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版权代理。网站www.zhiyiwang.com系由该公司开办经营。 被告ZC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注册成立,该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转让、商标代理等。网站www.zuochengwang.com系由该公司开办经营。 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29日前在原告ZY公司从事销售顾问工作。2012年2月29日,被告王某某从原告ZY公司离职。2012年5月18日至8月22日期间,被告王某某担任被告Z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8月22日后至今,被告Z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于某某,被告王某某继续在被告ZC公司工作至今。 在本案中,原告ZY公司主张“ZY网管理中心”商标注册系统为该公司独立开发并已在网站www.zhiyiwang.com在线运营的源代码程序,系维系该公司经营盈利的核心商业秘密。被告ZC公司、王某某共同主张“ZY网管理中心”商标注册系统源代码程序属于公开公知领域,公众能够知悉,但是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勘验,“ZY网管理中心”后台管理系统由39个功能模块组成,其中商标注册系统由12个功能模块组成,包括“一、系统管理;二、工作日志;三、资讯管理;四、系统用户;五、资源管理;六、合同管理;七、任务管理;八、商标管理;九、本月合同;十、本月总结;十一、发票管理;十二、回访回顾”。每个功能模块均由独立的源代码程序编写而成,能够在网站www.zhiyiwang.com中实现在线的商标注册、成功率查询、签约、客户资源管理、合同管理、商标管理等操作功能。 原告ZY公司另向本院提交“ZY网管理中心”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的网页截屏;被告王某某(受聘方)在原告ZY公司工作期间,与原告ZY公司(聘用方)签订劳动及保密协议,其中均载明:3、保密义务。聘用方对网络平台所涉及的源代码、目标代码、图片及网页设计、客户资源享有最终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无论是在职或是离职,受聘方对本网站所涉及的一切源代码、目标代码、网站密码、数据库密码、后台密码、客户资源等涉及公司网站及公司的一切商业秘密信息负有绝对保密义务。违反该条义务的,公司有权解聘并主张赔偿责任;原告ZY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29日签订的《员工离职登记表》,其中载明: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及保密承诺(本人承诺对ZY公司及ZY网网站的运营方式、用户名和密码、客户信息、培训资料、QQ群共享文件信息、QQ群交流信息等商业秘密信息在离职后负有绝对保密义务。任何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上述信息的行为,应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原告ZY公司通过提交上述三份证据,证明该公司对于“ZY网管理中心”商标注册系统以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登录,并采取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制订保密规章的保密措施。被告ZC公司、王某某对原告ZY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询问,原告ZY公司认可被告王某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不能接触到商标注册系统的源代码程序内容。被告王某某对此亦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ZY公司向本院提交2012年5月2日被告王某某与原告ZY公司在职技术员工傅晓忠的电话录音,主要内容为“王某某:ZY网的多少,就跟ZY网的差不多的页面;傅晓忠:ZY网也就那么4-5个页面吧;王某某:对啊 一千 我给一千 你说可以吧;傅晓忠:肯定可以啊”;原告ZY公司另向本院提交2012年7月15日被告王某某与原告公司技术人员傅晓忠的QQ聊天记录,主要内容为“跟ZY一样,A是意向特别好的,B改名为C执照没下来,D名字可以注册、还没有委托我。E已经注册过了,一手标。G其他J不跟踪了。就是放弃了”;原告ZY公司另向本院提交被告王某某与与原告ZY公司在职技术员工傅晓忠,分别于2012年7月10日、7月13日、7月15日以及8月3日的QQ聊天记录。在7月10日的QQ聊天记录中,被告王某某:“ZY网用的什么字体”,傅晓忠:“不知道啊”,被告王某某:“那就宋体吧”,傅晓忠:“噢”;在7月13日的QQ聊天记录中,被告王某某:“我看ZY的,少一位也是提交不了的啊”;在7月15日的QQ聊天记录中,被告王某某:“这个可以跟ZY一样,有ABCD这样的吗。那样比较习惯,而且一搜索状态就什么都出来了。资源管理这,还得增加一个搜索框,按照顾问来搜索。”,傅晓忠:“abcde分别是什么意思”,被告王某某:“跟ZY一样,A是意向特别好的,B改名C执照没下来,D名字可以注册,还没有委托我。E已经注册过了,一手标。G其他J不跟踪了。就是放弃了。”;在8月3日的QQ聊天记录中,傅晓忠:“流程都有那些状态;流程的什么状态要给我啊”,被告王某某:“要求和ZY的一样就可以”;庭审中,原告ZY公司申请该公司员工傅晓忠出庭作证,证明傅晓忠曾经参与“ZY网管理中心”后台管理系统的开发工作。2012年7月上旬,傅晓忠按照被告王某某关于以ZY网后台管理系统中商标注册系统源程序代码为基础制作ZC网后台管理系统的要求,在仅对商标注册系统源代码程序的备注及硬件配置进行修改后,即根据商标注册系统源代码程序的内容于2012年9月份制作完成ZC网后台管理系统,并在ZC网上实现了在线运行至今。原告ZY公司通过上述电话录音、QQ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王某某采用利诱的不正当手段通过原告ZY公司的技术员工傅晓忠非法窃取原告ZY公司的商业秘密;原告ZY公司又通过向本院提交ZC网网站的首页、商标查询、商标注册价格的页面,以及2012年9月11日原告ZY公司员工与被告ZC公司员工的QQ聊天记录和ZC网网站后台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商标注册代理合同,证明被告ZC公司使用原告ZY公司的商业秘密实现ZC网网站的运营;庭审中,原告ZY公司申请分别对ZY网和ZC网的后台管理系统进行现场勘验,以证明ZY网的商标注册系统具有实用性、二个网站的商标注册系统具有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经勘验,尽管名称不同,但是二个网站的商标注册系统均包括“通知、下载合同、未确认、我的资源、短信、记录、修改、合同、任务管理、我的合同、修改合同、操作合同、商标管理、成单比例、菜单管理、发票管理、总利润”等功能内容,在页面设置、功能分类及操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相同。被告ZC公司、王某某均认可原告ZY公司提交上述证据及勘验内容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诉争事实缺乏关联性,并向本院提交ZC网网页打印件及ZC网后台管理系统开发说明,证明ZC网及后台管理系统系按照被告ZC公司的要求制作完成,与ZY网后台管理系统不同。原告ZY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庭审中,原告ZY公司另申请对被告ZC公司正在使用后台管理系统给原告ZY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ZC网的后台管理系统显示被告ZC公司已经与多家企业或个人订立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原告ZY公司另向本院提交ZC网汇款账户页面,证明被告ZC公司使用原告ZY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实现了获利。被告ZC公司、王某某均认可原告ZY公司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诉争事实缺乏关联性。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查询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网站备案信息、商标注册系统源代码程序打印件及光盘、网页截屏、劳动及保密协议、《员工离职登记表》、2012年5月2日电话录音、2012年7月10日、7月13日、7月15日以及8月3日的QQ聊天记录、傅晓忠的证人证言,ZC网网站的首页、商标查询、商标注册价格的页面,以及2012年9月11日QQ聊天记录、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庭审勘验笔录、ZC网汇款账户页面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结合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ZY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二、被告ZC公司、王某某是否侵犯了原告ZY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受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须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根据证人证言及庭审勘验的内容,可以证明“ZY网管理中心”商标注册系统的源代码程序系由原告ZY公司独立开发并已在ZY网网站在线运营实现经济利益,且无证据证明已为原被告公司所属行业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因此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利益性;原告ZY公司采取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制订保密规章、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的保密措施,使其技术信息并不能为他人容易获得,具有保密性。综上,本院认定原告ZY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利益性和保密性,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庭审中,被告ZC公司、王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原告ZY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已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故二被告关于“ZY网管理中心”商标注册系统源代码程序来自公开公知领域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案中,原告ZY公司认可被告王某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无法接触涉案的商业秘密,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某在原告ZY公司工作期间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侵害涉案商业秘密,故本院认为原告ZY公司在本案中不能证明被告王某某个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实施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对于原告ZY公司要求被告王某某停止在ZC网的后台管理系统中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ZC公司工商档案查询材料、被告王某某与傅晓忠的QQ聊天记录、傅晓忠的证人证言、庭审勘验比对及被告王某某自认的内容,能够证明被告王某某从原告ZY公司离职后,在担任被告ZC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采用利诱的不正当手段从原告ZY公司的在职技术员工傅晓忠处非法获得涉案的商业秘密,并使用在被告ZC公司开办的ZC网后台管理系统中从而获得利益的行为,系被告王某某代表被告ZC公司所实施的职务行为。因此,对于原告ZY公司要求被告ZC公司停止在ZC网的后台管理系统中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并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原告ZY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因被告ZC公司的侵害行为所受的损失及被告ZC公司因侵害行为的具体获益情况,因此本院将根据涉案商业秘密对于原告ZY公司经营的重要性、被告ZC公司侵害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以及侵害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ZC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网站(http://www.zuochengwang.com)的后台管理系统中使用原告北京ZY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被告北京ZC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ZY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ZY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ZC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原告北京ZY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ZC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旭东 代理审判员 刘 岭 人民陪审员 钮金荣 二0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娇
编者注: (1)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与唐律师就企业设计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和相关商业秘密疑难案件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亦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是出于当事人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以及案件代理人尤其是败诉方代理人的隐私,本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处理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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