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LH生物医学公司(UNITED BIOMEDICAL, INC.)诉上海YB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1-07 15:31) 点击:50 |
美国LH生物医学公司(UNITED BIOMEDICAL, INC.)诉上海YB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72号 原告美国LH生物医学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YB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TK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朱某(ZHONG JIA ZHU)。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国LH生物医学公司(UNITED BIOMEDICAL, INC.)与被告上海YB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TK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某(ZHONG JIA ZHU)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国LH生物医学公司(UNITED BIOMEDICAL, IN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0元,由原告美国LH生物医学公司(UNITED BIOMEDICAL, INC.)减半负担人民币5,800元。 审 判 长 刘军华 审 判 员 郑军欢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 尚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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