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与北京XDSJ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1-28 16:02) 点击:126 |
吕某某与北京XDSJ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晋民终字第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DSJ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地址:太原市府西街268号力鸿大厦11层1106室。 负责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上诉人吕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北京XDSJ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6年12月4日至2007年9月1日。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合同》,约定乙方(被上诉人)同意就甲方(上诉人)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通过薪金10%的计算考虑了被告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需在被告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费。双方还约定,上诉人承诺其在被上诉人处任职及离职一年内,非经被上诉人同意,不得服务于且不在与被上诉人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如违反合同,违约金为10万元人民币。2007年8月,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上诉人吕某某离职后,与他人共同出资开办了太原市领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吕某某为该公司股东,经营业务范围与原告相同。 同时查明,上诉人吕某某开办的太原市领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发展业务时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其格式、文本内容与原告所使用的《全程个性化课外辅导委托协议》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合同》、太原市领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太原晚报》刊登的广告、太原市领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工商局登记的资料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吕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北京XDSJ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人民币3.3万元,关于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纠纷双方不再追究。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双方各自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当事人签字,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向宏 审 判 员 冯成锁 审 判 员 高 耀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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