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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师,北京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湖南邵阳人。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办理商业秘密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多次为众多企业和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课程。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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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县模具厂诉周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分类:法学论文    时间:(2014-11-28 15:59)    点击:146

KH县模具厂诉周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浙衢知初字第8

  原告:KH县模具厂。

  代表人:胡某某,该厂厂长。

  被告:周某某。

  被告:易某某。

  被告:浙江HS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原告KH县模具厂诉称:原告是一家生产硅片研磨用行星游轮片的厂家,成功研发了一套完整的行星游轮片生产工艺、专用设备,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被告周某某于2002年进入KH县模具厂工作,担任总经理一职,负责行星游轮片的生产与销售工作。被告易某某于2001年进入KH县模具厂,负责行星游轮片的技术工作。被告周某某能接触到行星游轮片的技术资料和客户名单;被告易某某也可以接触到行星游轮片的技术资料,并掌握产品的工艺流程情况。2007430日,原告与被告周某某签订了《补助合约》一份,约定被告周某某离厂后不得生产经营KH县模具厂的同类产品。但被告周某某违反该约定,不仅带走了原告的技术资料、客户名单资料,还进入被告浙江HS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负责该公司的生产和销售。随后,被告易某某也进入被告浙江HS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周某某和被告易某某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给被告浙江HS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被告浙江HS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获利巨大。为制止三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于200781日向KH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并要求查处。20086月,KH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被告周某某和被告浙江HS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四万元罚款的决定。原告KH县模具厂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支付原告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HS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郜某某不得利用原告KH县模具厂的生产工艺、技术、专用模具和热处理方法生产行星游轮片及类似产品,不得利用原告KH县模具厂的客户信息销售行星游轮片及类似产品;

  二、被告浙江HS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131日前支付原告KH县模具厂赔偿金人民币25万元;

  三、解除原告KH县模具厂与被告周某某签订的《补助合约》,被告周某某于2010131日前返还原告KH县模具厂15万元;

  四、被告周某某保留其主张的向原告KH县模具厂要求返还投资款或借款的相关权利,本案不作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被告浙江HS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审 判 员 祝惠忠

  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祝伟荣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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