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HSD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钱某某等竞业限制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27 14:46) 点击:182 |
江苏HSD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诉钱某某等竞业限制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通中知民初字第0039号 原告江苏HSD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被告钱某某。 被告无锡市MY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原告江苏HSD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SD公司)诉被告钱某某、无锡市MY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Y公司)竞业限制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钱某某承诺于2010年6月28日之前不从事与HSD公司相关的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等生产、工艺、配方、制造等相关的技术工作或上述的技术顾问工作; 二、钱某某就本案自愿补偿HSD公司1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由钱某某负担; 四、MY公司承诺于2010年6月28日之前不招聘钱某某从事与HSD公司相关的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等生产、工艺、配方、制造等相关的技术工作或上述的技术顾问工作。 五、如果钱某某、MY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四条履行义务,自愿赔偿HSD公司10万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瑜 代理审判员 陶新琴 代理审判员 刘 琰 二00九年 六月 三日 书 记 员 施 艳
网站编辑注: (1)唐青林律师是商业秘密法律领域专家型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商业秘密法律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取得有利裁定。欢迎与唐律师就商业秘密法律事宜联系。邮箱:18601900636@163.com,电话:18601900636。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所有判决书都是公开的。但出于当事人、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及商誉考虑,本网站对相关主体均尽可能做了字符替代或隐名处理。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站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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